|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检察长 梁跃进
审查批捕案件不捕率高、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起诉后轻刑判决率过高,特别是无逮捕必要而不捕的人数占不捕总数的比率过高,这些问题是近年来困扰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一大难题。我院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承担着辖区内5个公安分局提请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年均办案数在450件以上。由于受理案件多,办案难度大,而办案人员力量比较薄弱,上述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对无必要报捕的案件轻率报捕。为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决策准确性,我们在与辖区5个公安分局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针对逮捕三个要件中的必要性条件,联合出台了《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大幅减少了“无必要报捕的而报捕”和“无必要逮捕的而逮捕”的现象,有效解决了不捕率高和捕后轻刑判决率过高的问题,提高了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和侦查监督工作质量,节约了诉讼资源和办案成本。
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是一种以风险评估和量刑评估为主要内容的自主反思性制度,它要求侦查机关就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时,在《提请逮捕意见书》中除了说明犯罪事实等基本内容外,还要明确判断案件的风险并给出量刑评估意见,以此敦促侦查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就要注重全面收集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及逮捕的必要性等证据。同时,通过建立逮捕必要性说明的方法,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除对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侦查机关的风险评估、量刑评估意见进行分析,并对逮捕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提出有无逮捕必要的明确意见,防止随意逮捕或随意不捕的情况发生。
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的实施,使我们建立了一种全新的提请逮捕模式,摒弃了长期沿袭的“够罪即报捕”和“够罪即逮捕”的理念,大大减少了仅构成犯罪而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请逮捕的现象,节约了诉讼资源,也有效缓解了我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同时,该制度对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确保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提高逮捕案件质量,贯彻宽严相济刑罚政策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更有利于司法统一,维护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和威信。
据统计,今年8月1日该制度实施以来,我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05件180人,其中批准逮捕93件154人,不批准逮捕人数仅占前几个月无逮捕必要案件总数的6.3%。同期公诉机关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09件174人,其中直诉47件71人,接近2006年全年直诉案件的半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