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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报案、扭送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线索本身的内容都较为粗糙,成案与否需要通过初查来检验。但那些经初查后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线索是否全无成案价值,恐怕还要追问。举报线索一经立案,即进入诉讼程序,从决定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监督的内部制约到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的外部监督,以及近年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等,监督制约几乎贯穿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但初查后不立案线索的监督制约却没有纳入上述较完备的监督制约体系,尤其匿名举报和署名举报未申请复议的不立案线索尚处于监督的真空地段。
当前检察机关初查阶段的内部制约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下级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的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变更。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制约: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有权申请复议;案件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综上,目前备案、纠正的监督范围仅限于要案线索,而进入复议程序的也仅限于控告人、举报人申请复议的不立案线索,其他各项制约缺乏刚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虽用专门一章对初查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于不立案线索,也仅以“告知”作为最终的处理方式。然而,立法上的缺失也同时赋予了被告知部门权力,即隐含在被告知程序中的复核职权。对经初查不予立案的线索建立复核机制,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首先,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复核工作。复核工作与复议、复查等工作同样具有专业性,将其从侦查职能中分离符合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是接受公民和单位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和初查部分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案件;对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催办等。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等职责,为举报中心复核不立案线索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对举报线索的统一管理。
其次,从内容上细化复核工作。一是统一复核标准。对不立案线索的复核首先要从实体上与初查工作保持一致,即举报中心根据侦查部门的初查工作规则,以初查应查明的基本事实作为复核的基准,避免因标准不一出现矛盾。二是明确复核处理方式。启动复核机制后,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告知的原因及法律依据连同所有初查材料进行审查后,应明确提出复核意见:并无不当的,将线索存档,终结复核;发现处理不当的,列明问题或遗漏的工作,要求补充初查。三是设定各环节的工作期限。为提高复核工作的效率及内部制约的刚性,复核机制的各阶段都应设置一定期限。考虑到个案的非雷同性,可增设合理的延长期限,并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四是坚持全面复核。复核工作不仅要审查初查的基本内容、调查方式的合法性等实体和程序问题,还要对初查人员的办案纪律、答复工作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必要时还可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
第三,应将复核工作纳入“举报、查处、预防”的举报工作模式。“举报、查处、预防”的工作模式为检察机关对线索处理进行内部制约提供了有利条件。经初查不予立案的线索,如不经复核即束之高阁,将是对举报资源的浪费,影响举报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将复核工作纳入“举报、查处、预防”的举报工作模式,既能保障线索初查的质量,提高成案率,又能与预防、侦查部门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增强内部制约的刚性和效力。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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