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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清理由,老大难问题不再难

时间:2007年11月09日  01时48分   作者: 王伯钦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 王伯钦

2007年初,南阳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系统组织开展了“办精品案件,创品牌工作”竞赛活动。我院以此为契机,从涉检上访这一老大难问题入手调查研究,认为当前涉检上访案件中的无理缠诉,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当事人不明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理由造成的。公诉环节较为敏感的不起诉、建议撤案、退回补充侦查、不抗诉等案件处理决定,当事人不认可而四处申诉上访屡见不鲜。为此,我院针对自身公诉工作现状,从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促使其停访息诉出发,制定了《关于实行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制度的暂行规定》,内容如下:

明确公诉业务理由说明的范围。公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撤销案件的,应当向侦查部门、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公诉部门经审查后决定不抗诉,应当说明不抗诉理由;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公诉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明确公诉业务理由说明的操作流程。公诉业务理由说明采取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形式,书面形式应制作公诉业务理由说明书。公诉业务理由书应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一般案件由办案检察官说明理由,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与侦查部门进行沟通。说明语言要求使用法律术语,内容条理清晰、逻辑严谨,做到解惑释疑、以理服人。

明确对公诉业务理由说明的监督制约。公诉业务理由说明书要与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向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送达,接受其监督。侦查部门、案件当事人对理由提出异议的,承办检察官应当视情况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后及时予以答复。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建议撤销案件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公诉部门应当将业务理由说明书随案移交相关部门接受审查。

多方着手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对实施公诉业务四种情形理由说明工作,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落实到位。一是在公诉部门,我们实行干警自学与集体学习,平时学习与定期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提高干警的法律思辨能力和说理析疑能力。二是院党组不断加大公诉工作的硬件设施建设,为公诉干警每人配备了一部电脑,每个办公室配备有一台打印机,还为公诉部门专门安排了一个房间作为当事人接待室,夯实制度创新的硬件基础。三是健全文书签批程序。我们明确规定公诉业务理由说明书由办案检察官草拟,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签批,确保业务理由说明书的质量。四是督促检查制度化。我们明确责成公诉部门内勤组每月检查公诉卷宗,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五是加强与控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涉及公诉工作的上访申诉情况,获取公诉业务理由说明的反馈信息。

今年,我院对处理的4起不起诉案件、7起建议撤销案件、1起不抗诉案件、11起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向侦查部门及诉讼当事人说明理由,侦查部门及30余名案件当事人均接受了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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