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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大局服务,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实践内容。为此,检察机关应该强化法治精神,明确对法治负责,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虽然我国在缺乏法治历史传统基础上,经过改革开放的大量工作,法治建设水平大幅提高,但是因为基础差、欠债多、时间短,所以依然存在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完全适应,社会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信任度低的问题。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必须着眼于这种现实国情和社会需求,为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尽职尽责。实践证明,服务大局中的失误、错误,不仅可能源于动机不当,也可能出自懵懂无知或缺乏深思,通过学习并采取正确方式执法,至关重要。徇私枉法而破坏法律的行为固然恶劣,但不难判断,不存在认识障碍,能警惕并防止出自美好愿望的违法、悖理行为,则是清醒的智慧。
社会需要使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促进和谐,这也是执法活动的目的。一味“严打”的执法理念和实践不符合当代法治理念和现实需要,也不能收效,故应该摒弃。打击与保护并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方能有效地化解不同利益的矛盾纠纷。但是过犹不及,如果孤立地简单化处理当时、局部的矛盾、纠纷,急于求成,片面追求息事宁人,把法律当做权宜手段,不惜突破法律规定,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误读,背离了服务大局真谛,走入了误区。这样做虽可能获得暂时、表面的平稳,但因不符合法治要求,所以既缺少公正也无助和谐,难以持久。
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透过执法活动,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由衷地信任司法机关、理解服从法律,是国情所决定的为大局服务的需要。如果认为矛盾没有得到化解,一定是执法不正确,或认为化解矛盾可以放宽执法的严格尺度,都是错误的。正确执法可以裁定纠纷,但不一定会立即化解矛盾。确实存在依法处理,但当事人之间不能和解,或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对法律不能理解、对检察机关不能信任的现象,检察机关会因此承受压力。但是,即便如此,检察机关也必须对法治负责,不能以降低执法的严格程度、牺牲法律权威和公正性为代价,换取减轻压力和眼前的“社会效果”。
在执法中不顾法律规定,迁就、迎合某些案件当事人的愿望,虽可获取一时效果,但却削弱了法治精神,从长远看,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可虑的是,因为这样做的眼前效果太实际、太诱人,而负面影响则是隐性的、远期的,所以不易察觉也不易被承认。
检察机关必须用长远战略眼光,理解服务大局的价值目标和实践内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则,严格遵守、公正适用法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法中贯彻和体现法治精神,才能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公众认知法律原则、理解法律精神、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假以时日,执法效果就能从“案结事了”升华,达到使当事人“案结心服”,从而真正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处理好追求当前效果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关系,是法治思想和执法艺术的高境界。这种境界,无法一蹴而就,需跋涉漫长的道路,去不断改革、学习、磨炼和提高现有的执法能力,改变司法理念、司法体制、执法方式。
检察人员受信息、知识、阅历、能力以及情感等因素所限,对所实施的执法活动是否有利于大局往往会误判。因此,除了强调加强学习和自觉接受监督外,还必须强化和完善制度保障,强化检察机关一体化建设,充分发挥上级机关的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和培训的职能作用。上级机关提高领导能力,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指导质量和监督力度,是保障检察机关整体执法能力、法律监督能力,高质量为大局服务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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