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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须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深入探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对于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澄清理论上的模糊认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具有宪政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设置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种“一府两院”的权力结构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审判权不是平行于立法权,而是必须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但我国立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决定了它不可能事事都要具体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由专门的机构履行法律监督之职,向其报告法律监督之责。正是由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国的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能,有权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始终与维护和加强法治权威、巩固和完善宪政制度相伴随。民事行政检察作为监督纠正不当司法的有效手段,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巩固我国宪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而独特的作用。
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具有实践基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司法腐败现象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加强法律监督,完善诉讼规则,强化权力制约,是治理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也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正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热点和重点问题。
三是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具有借鉴基础——西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并监督民事行政诉讼仅为中国及受前苏联模式影响的社会主义国家独有,事实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就确立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以大陆法系的法国为例,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当事人起诉,也可以作为联合当事人起诉;有关确定亲子关系、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及资金在30万法郎以上的合股公司的财产清算、个人破产或其他制裁等案件都应当通知检察机关参加诉讼。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规定:联邦总检察长对一切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民事案件追究民事责任;例如,州检察长在法院以及在所有涉及全州居民利益的法律事务方面,有权代表该州参与诉讼或发表意见,有权对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有权对涉及环境保护和税法的案件提起诉讼。
西方与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虽然因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及社会制度等不同,而在职权内容、方式上有较大差异,但两者在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治秩序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上是基本相通的,不啻为我国发展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丰厚经验。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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