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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模式各有特色

时间:2007年12月03日  01时23分   作者: 孙加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四种模式各有特色

□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员、博士 孙加瑞

我们做过一些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对民事执行监督进行过探索与实践,而且很多地方开展得比较早,总结出了不少经验。

目前各地正在实践的监督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地方人大大力支持,如深圳、江阴等地;二是法院、检察院两家根据当地情况、当地的具体问题,对民事执行监督共同发文或是共同达成默契;三是检察院单方面发了文,后来法院看工作搞得好,也表示接受并同意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四是法院不仅与检察院联合发文,自己也发文要求各级法院认真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监督。

对民事执行监督,高检院历来十分重视,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报告几易其稿,将监督的方式、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论证,对于实践当中摸索出的经验也作了总结,但是还很不够,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要不要建立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回答是肯定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监督,如何监督才真正解决问题?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所说的:“执行应该监督,但一定要有成效,一定要有实效。”

目前,我们已构思一整套的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方案。方案中,不仅提出了基础性的监督措施,还提出了辅助性的监督措施;不但注意监督的程序,还提出要建立效果保障程序,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避免问题的发生。如果问题发生了,则采取现场监督等方式,与法院一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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