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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

时间:2007年12月03日  01时23分   作者: 李乐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建议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

□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乐平

对公权力的运行,现代社会设立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以防止出现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作为公权力的执行权,也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在行使执行权能的过程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并且执行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判权和自由行政司法权,如果不对执行权辅之以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裁判权和行政司法权极有可能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救济方法和途径的规定相当缺乏,在程序上没有规定处理执行异议的法律程序,在实体上没有确立保障实体权益的异议之诉的制度,致使执行当事人无法寻求执行救济,民事执行成为脱离监督制约的空白地带。民事执行监督制度,亟须从立法上加以确立和完善。

初步设想:一是采用抗诉形式,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定,检察机关就应该按照民事抗诉程序提起抗诉;二是采用建议中止执行的形式,防止法院因执行错误而涉嫌国家赔偿;三是采用建议暂缓执行的形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是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或者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保障法院裁判正确及时地执行。

另外,对于各地检察院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建议高检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在民诉法重新修订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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