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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三协调”提升公信力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早春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近几年来,无锡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坚持做到“三规范、三协调”。
“三规范”:一是规范民事执行监督程序,通过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检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等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使民事执行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二是规范执行程序检察建议文书说理范式,专门制定《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法律文书说理规定(试行)》,对检察建议文书的说理提出具体要求,切实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规范监督工作考评机制,将监督提升到民行检察工作的常态化管理层面上来,并将其作为目标考评范围,与抗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
“三协调”:一是发出检察建议前同法院协调。为提高民事执行程序中检察建议的质量和采纳率,在发出检察建议之前,先与法院执行部门积极协调,向其指出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之处,在检法两家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其依法进行纠正;二是执行和解程序中同当事人协调。在执行和解程序中,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依法纠正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同时也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努力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对于可能涉及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案件积极与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协调查处,提升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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