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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莫入误区

时间:2007年12月14日  02时31分   作者: 任高潮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检察长 任高潮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检察机关要把该政策贯彻落实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各个环节,就必须准确把握其深层内涵,积极探索、研究相应的工作机制、办案方式,唯此才能充分发挥其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一般来说,对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要从宽;对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要从严;对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按一般人的情感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案件,如老年人犯罪、初犯及亲朋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或者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方也有过错的案件,如无其他特殊情节,一般也可以从宽。

准确把握适用的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一是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突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是为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三是为教育挽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减少他们对社会的敌对情绪,便利其回归社会;四是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执法理念;五是为更有力地震慑犯罪,扩大预防犯罪的效果。

准确把握适用的时机。实践中一般是要视具体案情而定,主要以下列标准为依据:一是看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查处;二是看是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三是看是否有利于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如果案件其他方面的证据充分,且犯罪情节并不严重,为分化、教育其他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适用轻缓政策,对其不予羁押。

准确把握适用限度,做到宽之有据、严之有理。宽严相济的适用限度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实体标准和程序规范。无论“宽”、“严”都要于法有据,绝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检察机关必须将刑事政策的执行置于法律框架之下,超越这些范围就是法外开恩或法外施暴,既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宗旨。

准确把握适用程序。为确保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检察机关应针对不同环节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工作程序,严格控制在本院终结处理的案件范围。一般来说,本院有权做决定的案件只能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伤害案件。不在此范围的案件,从宽或从严处理都应报上级检察机关决定。

准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刑事诉讼而言,公正与效率都很重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把握尺度,该简则简,当繁则繁。检察机关应推进办案专业化,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引入刑事和解等。同时,效率应以公正为前提,宽严相济在本质上要求公正与效率兼顾,从快从宽不能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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