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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案件讨论应有三项内容

时间:2007年12月28日  02时24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特邀答疑:

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

成都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黄维智问:怎样着手对公诉部门的案件研讨活动进行制度化设计,以提高公诉案件办案质量?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赵云昌)

答: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质量关系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中的重要角色和重要任务。公诉案件的办理效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提升公诉案件质量应当从多方面入手,其中公诉部门的三项案件讨论制度对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意义重大,应不断予以完善:

一是建立公诉部门内部的重大疑难案件出庭前讨论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开庭后讨论制度。通过出庭前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可以帮助承办人进一步提高制作出庭预案的水平和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强化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开庭后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对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方面的分析、总结,可以进一步推敲出庭技巧,增强庭审辩论中的说理能力;通过对出庭规范、事实和法律的把握、证据的运用等方面的讨论,可以有效规范出庭行为,提高公诉人的职业化水平。

二是建立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或部门对复杂、疑难案件诉前讨论制度,以加强侦诉合力的建设。对重大、复杂、疑难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公安侦查机关或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公诉部门应派检察官参加案件讨论会,对需要或必须查明的问题,共同研究,会审把关。重特大疑难案件诉前会商制度目的在于适时深入侦查一线,积极协调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侦查机关或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防止漏罪漏犯。

三是建立公诉部门与法院对复杂、疑难法律问题研讨会制度,通过与法院召开小型研讨会等方式就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分歧达成共识。公诉部门应与法院建立定期信息交流机制,如互通案件情况、犯罪数额标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新的执法理念等,及时掌握案件信息,互通有无,取长补短。那些检法两家对法律和事实认识上带普遍性的分歧问题,大多属于“疑难杂症”,其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都存在相当大的模糊性,法学理论界也长期争论不休。因此,为达到认识上和执法上的统一,只有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以便达成共识。讨论中,当法院对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理解出现偏差时,公诉部门应坚定不移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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