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检察机关对人才建设的重视和加强,不少基层检察院招收、培养了一批法律专业研究生,大大提高了检察干警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如何为研究生搭建一个施展理想抱负和发挥聪明才智的舞台,为检察工作作出他们应有的贡献?1月9日,记者来到已有15名研究生的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采访。
丹阳市检察院共有干警82名,50岁以下干警全部取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文凭,其中有15名法律专业研究生(其中已毕业的11人,在读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8%,这一比例在全省基层院中都是比较高的。采访中记者还发现,这些研究生大多被提拔到了重要的工作岗位:15人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中层干部7人。该院检察长、全国优秀公诉人朱毅,本人也是研究生,他毫不掩饰自己对人才的喜爱:“我就是喜欢有学问的人,只要他们有心做事,我们就大胆使用!”

干警获得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公诉科集体讨论案件
检察委员会实行“表态责任制”
丹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是研究生相对集中的地方,13名委员中有5名研究生。但在2002年以前,该院检委会却存在着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老化的情况。2002年底朱毅到任后,很快发现了这一弊病,便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免去了4名年龄较大的委员,分两批任命4名研究生学历的中层干部为检委会委员。
“检委会委员不是一种职务,也不是一项待遇,而是检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的综合体现,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朱毅如是说。
在为检察委员会“换血”的同时,该院还对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委员“表态责任制”,即委员连续3次发表意见错误的,将按目标管理标准进行处罚,杜绝“少数人发言,多数人附和”的现象。检察委员会还允许办案骨干列席并发表意见,提升办案骨干的业务水平和议事能力。
该院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主任王飞告诉记者,每次召开检委会之前,委员们都会认真准备,必要时还要查阅卷宗,向承办人了解情况;讨论时不仅要发表自己的观点,还要说明理由和依据;最后检察长会进行总结点评,将讨论进一步拓展、挖掘。“检察长的发言就像一篇论文,对我们很有帮助。这样,检察委员会就不仅是一个议事机构,也是一个学习业务、交流经验的平台。”
2007年3月,该院首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此前,该院拟对周某行贿案作出不起诉决定,5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2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
弃权票怎么算呢?于是,该院召开检委会讨论此案,专门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针对人民监督员的疑问,检委会委员结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该案案情、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对周某行贿案进行了详细而通俗的解释。人民监督员再次对该案进行监督评议,一致同意该院的不起诉决定。会后,一位来自工商部门的人民监督员感叹道:“你们检委会像学术研究似的讨论案件,真让我长见识!”
新来大学生都要先到公诉科
有着近20年公诉工作经历的朱毅对公诉工作情有独钟:“公诉科是检察院的窗口,也是最后一道关口,需要派强人来把,也最能锻炼人。”因此,丹阳市检察院所有新进大学生都要先到公诉科锻炼,该科16名干警中有研究生4名,是全院平均年龄最轻、学历构成最高、研究生最多的科室。
公诉科的4名研究生中,有3人是主诉检察官,占该科主诉检察官的四分之三。其中两名年轻的主诉检察官都是院党组从工作中发现并培养重用的。今年刚刚“而立”的郭钧是最年轻的主诉检察官,他1999年大学毕业,在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中一次通过,第二年就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几年来,他每年的办案数量和质量在全科名列前茅,引起了朱毅的注意。一次,朱毅在听取公诉科的案件讨论时,突然点了郭钧的名问道:“什么是结果加重犯?”郭钧不慌不忙,从概念、犯罪构成、再结合当时讨论的案件一一道来,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2006年,在审查起诉市农林局生态标准科原科长汤正坤挪用公款案时,郭钧凭着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将侦查部门原来认定的一笔挪用公款改变定性,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认定为贪污,最后被法院采纳。“这样的人才正是我们需要的!”2007年3月,郭钧被任命为主诉检察官,同时,院党组决定让他攻读在职研究生,他也不负众望,顺利通过了入学考试。
主诉检察官邹丽伟是公诉科的另一位在读研究生,对检察长朱毅“以案学法”培养人才的方式,他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还是在公诉科的集体讨论会上,朱毅突然提问:“什么是转化犯?有哪些特征?”参加讨论的八九个人,没有一个回答完整的。朱毅火了:“办案不能像工匠那样机械,把砖木放那儿就行了,还要知道为什么放那儿,要有理论支撑,要拓展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如果你不懂而律师懂,到时不是连招架之功都没有?”一席话说得邹丽伟坐立不安。从此,邹丽伟办案都会主动寻找与案件相关的理论依据,每办一起案件,就像写了篇论文,获益良多。
朱毅就这样“逼”着大家不断学习提高,5年过去,很多年轻干警都被“逼”得迅速成长起来。多年来,公诉科提起公诉的案件不仅无一件无罪判决,而且每年还要追诉10多名被告。

与高校共建研究基地

专家讲课,座无虚席
研究生常常接到“特别任务”
丹阳市检察院的研究生们除了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外,还常常接到院里交办的“特别任务”。如每名研究生每年要在省级以上媒体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每年要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和本人的工作实际负责一项课题研究。“牛拴在桩上也会老的,多做点事有什么关系,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交办任务时,朱毅总忘不了这句口头禅。
2004年夏,为了对检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的流程管理,院党组决定成立流程制定工作小组,朱毅任组长,王祥英、解晓东、王飞、袁晓华等4名研究生都是小组成员。一连几个月,他们上班忙业务,下班和周末还要加班制定流程,有的人干脆晚上睡在办公室,却没有一人喊苦叫累。经过10多次的反复修改打磨,10余万字、涵盖整个检察工作的《丹阳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终于成稿,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省院还专门在该院召开了现场会。
2005年,民行科接手了朱毅交办的一件公益诉讼任务,该科4名检察官为此奔波忙碌了半年,副科长袁晓华提起这件事至今都感叹“难如登天”。
2001年,江苏省医药公司丹阳市公司(下称丹阳公司)经改制后成立丹阳市康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康泰公司)。改制时,丹阳公司将位于市城河路41号5500余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以200万元的价格给了康泰公司,但其占用的4.6亩土地使用权因康泰公司无力购买而租赁使用。2003年,丹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这块地进行拆迁,并于2003年6月与康泰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补偿给康泰公司人民币1029万元。
康泰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却享受了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同等待遇的补偿,不当取得了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价款。2005年1月,丹阳市财政局以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康泰公司与该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但法院审理后以“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行政管理职权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亦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市财政局的起诉。
就此案提起公益诉讼困难重重:不仅时间跨度长,又涉及改制、拆迁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繁杂且许多细节尚无明确规定,且法院已驳回了市财政局的起诉。袁晓华多次与丹阳、镇江及省建设、国土、拆迁、物价等部门联系咨询,翻阅了所有能查到的涉及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文件,对散落在不同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整合,终于确认了两点:一是拆迁中的区位价肯定包含土地使用权补偿,比例的确定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向上级请示,由上级批复决定,这样诉讼标的及金额就可以确定,且该院已请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重新评估,有了这块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二是租赁使用却享受与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同等待遇的补偿,有失公平。这两点为支持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就在该院准备起诉时,康泰公司主动提出和解,退出了多得的360万元拆迁补偿款,避免了巨额国资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