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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答疑: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
江苏省检察院主任法医师 顾晓生
问:公诉部门检察官在办理命案的过程中,如何着手审查那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医学证据?
(吉林省靖宇县检察院 李建华)
答:刑事案件的质量把关,通常是指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定罪关、量刑关、程序关,其中证据关是基础。实践中,命案中的法医学证据处理起来存在难度。在此,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按照命案中的法医学证据分类试述其审查要点。
死亡原因是命案中的重要证据,直接决定案件性质。法医学死因鉴定应当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性质和死亡方式。常见的死因分类有:直接死因和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和辅助死因、复合死因和单一死因、诱发死因、死亡机理与死因等。上述每一类死因都可能与案件的某些方面相关联,如复合死因常可能涉及到嫌疑人的人数,也常常决定量刑,诱发死因可能涉及案件的定性等。因此在案件中如果有复合死因、诱因等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需请法医把关。
死亡时间的推断是命案审查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准确的时间推断可为侦查确定方向和提供线索,同时也是排除犯罪嫌疑人、印证发案过程的重要证据。但推断死亡时间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放眼世界至今尚无成熟的技术和方法。因此,即使采用综合因素推断法,其准确性也是有限的,检察官必须认识到其中存在误差。
致伤工具是命案中重要的实物证据,对有多名嫌疑人和多种致伤工具的案件,确定致伤工具更是重要审查环节。目前,法医学对致伤工具的推断还不能做到很精确,只能分成大类,如钝器、锐器、火器及爆炸物等。但有时可通过工具上的物证和指纹等确定致伤物,如工具上血迹的DNA检测、指纹比对等;有时可通过创口内微量元素的测定确定致伤物,如枪弹、电击斑等。
致伤方式的确定是决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同时在某些案件中也是量刑的依据。法医鉴定的致伤方式包括自伤、他伤、意外伤,高坠和跌伤、诈伤和伪诈伤等。致伤方式的鉴定一般可根据致伤机制、损伤形态及分布、现场和某些痕迹物证等予以推断,但目前对溺水死亡、高坠死亡的性质确定,法医学尚无好办法,因此检察官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必须采取谨慎态度。
命案中对高度腐败尸体、白骨化尸体、碎尸案件的个人识别尤为重要,正确的个体识别,既可以使案件得以成功侦破,同时也是重要的受害者身份证据,一旦出错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虽然DNA检验在理论上有较高的精准性,但仍存在极小概率的偏差,且这项工作常受到物证污染和程序不规范的制约。因此,DNA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难以完全信赖,如要确定嫌疑人或被害人,必须与案内其他个人识别资料相互印证,并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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