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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兼备解决案多人少

时间:2008年01月11日  01时05分   作者: 王荣彪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浙江省绍兴县检察院检察长王荣彪

去年上半年,我院公诉科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40件803人,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幅分别为42.9%、58.7%;提起公诉420件75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为44.8%、85.8%。公诉案件数量快速增长,而公诉科现有实际办案人员只有6名,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压力之下,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公诉人必须兼备四种能力。

一是甄别证据的能力。对于一起案件,每个证据的来源都很重要,侦查机关是在何种条件下收集固定到该证据的?证人又是在何种环境下提供证言的?这都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甚至有无效力的问题。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一个证据动摇后,整个事实体系就无法建立。因此,甄别证据的能力关系到办案人能否正确把握案件事实。公诉工作中容易形成一种不良惯例,即承办检察官只对事实证据把关,定性则交由集体讨论,意见不统一便由领导来定或干脆提交检委会。其实,不同公诉人之间的能力与水平的差别,正体现在有没有足够的敏锐性去把握案件中那些关键、敏感的问题。同样一个案件,有的公诉人反复研究都找不到感觉,而有的公诉人只是看过卷宗便能理出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是差距。

二是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陈兴良教授在其文章《庭审中的犯罪》中提出:当前,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于依赖卷宗,对庭审工作和出庭公诉不够重视,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对此,我的理解是,公诉人出庭公诉,首先要证实犯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充分证据;二是揭露犯罪,点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旁听群众,也让被告人当庭受到法制教育,以利其悔过自新。只有完整实现了这三个层面的效果,驳倒辩护意见,取得合议庭支持,赢得旁听观众,公诉人的出庭才是成功的。

三是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这不单是一个理论水平的问题,理论积累固然重要,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却更为重要。这项能力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日积月累。某一个法条,其立法本意是什么?要打击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维护何种社会秩序,保护何种公共利益?公诉人只有在具体实践中进行长期不断地积累,同时深入钻研相关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做到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对立法本意的精确把握。

四是理性思维能力。公诉人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厚积薄发,学习不止。法学理论要深入钻研,其他领域的知识也需要了解掌握,对社会问题要有认识,对人情冷暖要能感知,不断提高自身的人文修养。唯此,公诉工作才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公诉人对办案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要进行综合思考。在问题与问题之间建立关联性,然后再寻觅答案。许多制度和方法创新就来源于此,而不像人们通常误解的只是神乎其神的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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