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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手续建设的房屋,为何拿到了房屋拆迁补偿款?
□本报通讯员 黄庆荣 蔡谦宁 李 静
今年46岁的张崇明,原是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他利用掌管房屋建设工程审批的职务便利,大肆收受众多村民的贿赂,采用造假手段,帮助村民伪造了所建房屋的“出生证”,使得原本没有合法手续建设的房屋,一夜之间有了“合法身份”;更为恶劣的是,张协助他人将“无证房”改为“有证房”后,还理直气壮地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导致国家经济损失300余万元。1月6日,经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鱼峰区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决定对张崇明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小试牛刀,讨得领导欢心
张崇明初次“犯事”,并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讨上级领导的欢心。2002年上半年,张崇明还在原柳州市郊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上班。当时,该镇镇长江某(另案处理)得知自家小舅子和小姨子承包的社湾村13队的土地,将要被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征用,就打起了“歪主意”。原来,早在1996年,江的小舅子和小姨子就承包了这些土地,又在1999年和2001年,先后转租给他人,用于开办蚊香厂、汽车配件厂。但是,这些企业厂房均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有的属于无证建房,有的也仅有临时建筑许可证。
江某听说土地要被征用后,为谋取更多的拆迁补偿费,打算将上述厂房尽快“合法化”。于是,江伙同张崇明,以社湾村13队为申报建设单位,带上所需材料,找到有关部门领导在《建房报告》、《工程位置申请审批书》和《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等文件上签字、盖章。当时按照有关规定,类似的村镇建房手续是不可以再办理的,而江某及张崇明想了一个办法,要求有关部门的领导在审批时间上作假,将审批时间改为1995年,同时使用已经作废的“柳州市羊角山乡人民政府”公章及其他公章。最终,上述蚊香厂、汽车配件厂的建房资料摇身一变,有了“出生证”。2005年,柳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上述建筑物以有证房进行补偿,多支出拆迁补偿款122.4万余元。
弄虚作假,骗取拆迁款
2003年,柳州市原来的郊区行政辖区撤销后,张崇明被分到鱼峰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继续工作。
此时柳州市政府正在积极筹建“阳和大桥”工程,工程附近居民罗某、盛某,以及羊角山镇阳和村6队村民蒋某等人,得知其在1997年、2003年和2004年所建的房屋将被政府征用,非常欣喜。由于他们建设的房子没有合法手续,罗某、盛某和蒋某等人也动起了“脑筋”,找到张崇明,提出了补房子“出生证”的要求。
这一回,张崇明轻车熟路,再次将审批时间改填为乡镇政府有权批准村民建房的1996年至1999年,仍然使用已作废的公章,为罗某、盛某以及蒋某等人伪造了各种证件。2005年,柳州市政府在进行建设“阳和大桥”工程征地的赔偿工作中,对罗某、盛某和蒋某等人的房屋,以有证房补偿,从而多支出拆迁补偿款222.3万余元。
2004年至2005年间,张崇明又在江某指使下,采用将时间改签至“1990年”和加盖已作废公章的方式,伪造了一份以“羊角山乡鸡喇村”为名的建筑许可证,2005年柳州市拆迁办依据该证,向鸡喇村发放拆迁补偿款115.6万余元。所幸的是,鸡喇村村委因不明该建筑所有权人而将前述款项存放于村委账户,未做他用,客观上避免了国家经济的损失,该款最后被检察机关扣押。
胆大包天,将“无证”变“有证”
除了帮助他人造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外,张崇明做得最多的“小动作”,还是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将不少“无证房”改成了“有证房”。
2002年,张崇明在原郊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工作时,无业人员李某在社湾村13队批准其建设养殖场的土地上,擅自改建成住宅房屋,随后找张崇明帮忙。张崇明采用将时间改成1990年和1993年的方式,伪造3份《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使李某的房屋获得合法建房手续。之后,李某送给张崇明1万元表示感谢。
张崇明到鱼峰区羊角山镇政府建设办公室工作后,羊角山镇阳和村村长谢某因其母亲想加盖房子,找张崇明帮忙。为了与谢母原取得的《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的时间一致,张崇明改动审批时间,伪造了新加盖房子部分的《开工通知单》,使谢母加盖的房屋获得合法建房手续。事后,谢某送了好处费3000元给张崇明。
在2003年至2005年的时间里,张崇明还多次收受鱼峰区加合村、水南村一些村民的贿赂,制作虚假的《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开工单》。
2006年10月,张崇明被抓获归案,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同时还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据统计,张崇明滥用职权造假的行为,导致国家流失拆迁补偿款344.8万余元,而其还收受好处费34.5万元。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崇明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经济损失数百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张崇明被抓获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张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因此,法院数罪并罚,对张崇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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