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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中国新闻网播出的视频“持双刀男子遭警察围捕被吓尿裤子”,很有点儿意思。台湾台北市一杨姓男子,酒醉后殴打母亲,见警察来了,他手持双刀藏身一隅,口里不停地高喊:“开枪啊!开枪啊!”柔美的台味儿普通话,听来不像是解说员形容的“叫嚣”,倒有几分像是在唱歌。警方小心翼翼接近他,生怕一个闪失,就上演一出流血事件。杨姓男子仍在不停地喊:“你给我过来!你过来!”这让我想起农村的一句老话:咬人的狗不叫,叫的狗不咬人。想必他是在虚张声势吧?在男子不停的叫喊声中,警察真的过来了,前后包抄、一拥而上,男子被压倒在地,2把刀具衰土一般散落地上,男子嘴里还不停地在嚷:“不要来这套啦!” 但是,他灰白的牛仔裤很不给他面子,下面湿了脸盆大的一片,原来此君早就吓得尿裤子了。都要被塞进警车了,他仍在玩歇斯底里:“为什么要害我?NO,NO,给我一枪!给我一枪!给我一枪!给我一枪!” 尿裤子了。这事儿值得玩味。这人先是醉了。因其醉也,错把杭州作汴州,伤母,抗警,罪莫大焉。可终归是醉后的一念之差。他露出半边身子,冲警察虚张声势,挥舞双刀,作势凶猛,其实内心虚弱得很,尿裤子即是明证。但在我事后想来,仍是心有余悸:要是没尿裤子,谁能想到他很紧张很害怕很弱小?如果警察认为他很狂妄很野兽简直就是凶顽一个,枪声响起来,可就不是“掌声响起来”了。 我可不是危言耸听。在我没有接触法律界的时候,对于抢劫、行凶的人,我的脑子里只有一个答案:整死他,毫不犹疑毫不同情。而我的想法,在警界也可以找到诸多例证。《广州日报》网站2005年12月21发布的消息说,“昨日下午,梅城街头响起正义枪声,一名从外地流窜到梅州市区飞车抢夺的劫匪,竟暴力袭击追捕民警,民警在多次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其击毙”。细读下去发现,案犯逃进小巷,民警朝天鸣枪示警,案犯见无路可逃,“弯腰乘机捡起地上的砖头不断朝追击民警砸去,民警在再次朝天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其击毙。案发后,现场群众无不拍手称快”!这是个案。也有制度性的例证。2007年暑末去海口,在一个海景大酒店门外,当街横幅上写着“抢劫拒捕 当场击毙”,令人触目惊心。 《人民警察法》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对于劫匪作案后拒捕逃窜,采取有力手段制止犯罪,有法为据。而且,你手软,犯罪分子不手软。几年前在颐和园,一位民警盘查一可疑人时,对方突然拔刀相刺,准备不足的民警不幸身亡。为了市民安全和社会稳定,民警不能以妇人之仁对待犯罪。 但看了尿裤子的拒捕者,我想到,劫匪,贼,等等,也有很多是一念之差走向犯罪的,也许他们不会袭警,也许他们已不构成对别人的生命威胁。使用警告、劝说、甚至开枪击伤等多样的更为柔和的措施,或许既可以有效制止犯罪又更为人性化。像广州那个案子,对方只是用砖头投掷警察,有必要开枪击毙吗?法律允许警察开枪,其中包含击毙、击伤、震慑等多层含义,不能把允许开枪简化成一枪毙命。何况,如果是案发以后由法庭来评判,抢劫罪一般罪不至死(当然,对拒捕的现行犯,是不可以用法庭理性的平和的判决来对待的),还是不要用“当场击毙”的说法来表述《人民警察法》的精神。尤其是,当一个执法者思想境界不高的时候,片面的表述会带来轻率开枪,甚至有人会给人安一个罪名枪杀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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