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邀答疑: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 青海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马天山
问:对处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检察机关来说,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检察院 马世雄)
答: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建设有着许多特殊之处,表现在:执法主体具有多民族性;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多样性;执法理念具有包容性,要确保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宗教自由;执法方式具有多选择性,在体现法律统一和严肃性的同时,还要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和执法的人性化;执法的社会效果具有多要求性,如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统一、坚持原则和相应变通的统一等。民族地区刑事法治建设复杂而敏感,为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自主与统一:执法平衡关系。执法平衡主要是指对相同案件处理手段和处理结果应大致相同。理论上,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下,不同地区的执法应当基本一致,但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相应的授权和一定的弹性,更由于不同的社会和自然原因,不平衡性合法而必然地存在着,但这并非没有限度。民族地区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因为强调执法平衡而忽略区域特征,也不能因为强调区域特征而漠视国家法律统一。
传统与现代:习惯行为与现行法律之关系。民族地区存在的大量社会行为,是长期以来特定的区域意识造成的,并随社会形态的发育,或表现为习惯行为或表现为习惯法,又或二者兼而有之。积极与消极因素交织在一起,作用机理极为复杂。因此,必须在首先明确现代社会只能用现代法来规范的同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消除民族地区不良习俗影响的重要手段。
民族地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掌握合理幅度。这里有两个评判标准:一是原则标准,即以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为评判标准,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超越上限和下限;二是社会标准,即以个案处理的实际社会效益为评判宽严的标准。社会效益主要是从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有利于定分止争来衡量。这需要执法者不仅熟悉法律,还要熟悉当地社会状况,更要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
两个政策:宽严相济与“两少一宽”的关系。后者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并不意味着“两少一宽”政策使命的终结,相反它们均对民族地区的刑事法治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宽严相济属于基本刑事政策,“两少一宽”属于特殊刑事政策,它们使用的范围、指向不同,有各自的价值追求。同时,二者又有一致性,在民族地区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实际体现就是做到“两少一宽”;作为刑事政策和民族政策的有机统一,“两少一宽”是民族地区实现宽严相济政策功能的重要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