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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科学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步尝试开展轻罪案件和解办案机制,截至2007年底,该市检察机关采用该机制处理涉案犯罪嫌疑人共计1292人,无一人再犯罪,切实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做到两个延伸 实现轻罪案件和解的内外联动
南京市检察院主动与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将轻罪案件的和解机制前伸和后延,实现和解的社会化运作。
向前延伸,即民事调解由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我们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于2006年与市司法局、市大调解中心共同会签了《南京市轻罪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将民事部分的和解主持工作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爱君说。据介绍,这种调解方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解释和解程序的步骤要求,解答有关问题,并就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对和解期待内容的合理性及可能性进行评估等,最终促成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书面赔偿协议。
向后延伸,即在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处理完毕后,将嫌疑人融入社区矫治中,借助社会力量,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如秦淮区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在街道成立了预防与治理青少年犯罪的“诚爱基地”,设置了专门的“司法社工”,负责青少年犯罪后的矫治工作,使矫治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下一步我们的目标是,积极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商讨会签相关材料,将全市和解后的犯罪嫌疑人统一纳入到社区矫正的人员范围中去,建立挽救改造新途径,解决新机制结案与侵害人回归社会之间的衔接问题。”李爱君说。
把握三个重点 完善轻罪案件和解的管理规范
根据办案实践,南京市检察院制订了《轻罪案件和解实施意见(试行)》,从三个方面强化对轻罪案件和解机制的规范化建设。
从适用范围上进行规范。主要限于: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附加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交通肇事案件,等等。
从操作方式上进行规范。“我们结合轻罪案件处理的相关理论,制定了两种轻罪案件和解的具体操作模式。”李爱君说。一是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对于符合轻罪标准的案件,同时嫌疑人已和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2004年以来,共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431人;二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2004年以来,共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426人。
从适用条件上进行规范。“轻罪案件和解必须具备和解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李爱君说,和解的主观条件必须是,嫌疑人的有罪答辩和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自愿性,“有罪答辩意味着嫌疑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认识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实际危害,否则就达不到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滞情感的渠道。”而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民事赔偿已达成一致意见并赔付完毕,或通过社区劳动等方式进行赔付。
强化四项机制 确保轻罪案件和解的高质高效
强化轻罪案件和解的快速办理机制。南京市检察院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探索:第一,建立专业办案体系,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该繁的繁、该简的简”以专业化的分工保证轻罪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第二,建立一体化工作模式。加强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建立横向的信息通报和工作衔接制度。如侦查监督环节对某案件进行了和解,公诉部门的干警就会对该案跟踪处理,而监所检察环节就会监督矫治。
强化轻罪案件和解的程序机制。如和解案件必须先由承办人提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够启动程序。办案人员不允许参与当事人的协商,但在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双方签署且履行和解协议后,由承办人提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强化轻罪案件和解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督察督导机制。由纪检部门或督察机构负责和解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当事人如发现办案过程中有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可以直接进行反映;二是加强汇报制度和实行备案制度。规定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等5类案件,必须向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建立专门的备案表格,每月定期向市检察院报备;三是构筑外部监督体系。如侦查机关对和解后不诉或撤案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街道社区等组织可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议,有权举报不法行为。
强化轻罪案件和解后的跟踪回访机制。“我们建立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跟踪回访制度,指定专人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对象进行回访,及时掌握侵害人的相关表现,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学校、社区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听取意见,统一认识,配合做好矫治工作,加强帮教,巩固办案效果。”李爱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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