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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跟踪“另案”落实“处理”

时间:2008年02月22日  00时47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兰山区:温和细心讯问未成年人

“去年以来,我们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坚持对移送文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已治安处罚’等情形的涉案人员彻查到底,确保法网恢恢,获得了办案的高质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检察长谭长志这样对记者说。

对“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兰山区检察院要求承办人重点审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是否已经立案、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作出说明,并要求其附立案决定书或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查清事实后,果断以原案涉嫌罪名追捕追诉或监督立案;对经查实发现公安机关确因被告人涉嫌其他犯罪而作出另案处理决定的,要求办案人员严格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和判断其决定作出的合理性,对归本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案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案处理;对公安机关作出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另案处理的案件,在另案移送起诉后,该院注重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将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涉嫌的犯罪事实一并移送起诉,发现遗漏果断追诉。

去年8月,该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乔某盗窃一案时,发现其同案犯张加林、洪山因涉嫌另一起团伙盗窃案被“另案处理”。待被告人张加林、洪山团伙盗窃一案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将其二人此前案件中的犯罪事实一并移送,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指派人员跟踪督办此案。后经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相关材料并移送起诉,使张加林、洪山均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该院对其“已治安处罚”的涉案人员的涉案情节坚持细致审查,并对其基本情况、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捕追诉,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去年7月,该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彭某、续某及朱某、刘某寻衅滋事案时,发现朱某、刘某因拒不供认作案情节,被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办案检察官遂将二人依法传唤。讯问室里,心存侥幸的朱某、刘某仍想对案情打马虎眼,心细的检察官却发现了他们极力掩饰的心虚。经过深挖细问,二人最终交代了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该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了对朱某、刘某的治安处罚决定,依法进行了追诉,二人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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