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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和解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其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也符合司法实践的理性发展趋势,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院把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和尊重当事人意愿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创新,以规范和解程序、注重和解效果为重心,紧密结合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公开审查、审查终结、制作和解书等不同的办案环节,建立了会见申诉人、风险告知、公开和解、拟定和解标准、确认和解效力五项制度。
3年来,我院共立案审查民事申诉案件21起,运用和解方式结案9起,当事人满意率达到100%。,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建立会见申诉人制度,全面把握案情和诉因。在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时,办案人员不仅要通过仔细审阅申诉书、生效判决、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还要高度重视与申诉人本人的第一次会面。在与申诉人会面时,做到文明接待“五个一”,即“一句热心话问候,一杯茶水迎接,一把椅子让座,一腔真情倾听,一支笔认真记录”。在倾听中了解案情,在交谈中沟通感情,了解案件申诉人有无和解的意思及和解的可能,而后在沟通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
建立风险告知制度,促使当事人权衡诉讼利弊。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当事人在充分了解诉讼风险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处分自己权力的方法和途径,对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决定立案时,我们要将立案决定书和申诉书发给对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诉讼风险和法律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使双方当事人了解申诉案件的立案依据、审查期限及抗诉与民事检察和解的不同法律后果。
建立公开审查制度,发挥其在和解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我们邀请人民监督员、调解员、有关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等人员坐在一起,公开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积极引导双方在真实客观、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前提下,对申诉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重新认识,找到争议焦点和利益一致点。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检察官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和解。如果双方都有和解意向,则及时主持和解,耐心细致地帮其分析利弊得失,共同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建立规范和解标准制度,合理利用双方当事人的往来关系。我们明确下列几类案件为和解的标准,引导当事人做好和解工作:一是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二是原判决、裁定存在一定错误,但不宜抗诉,双方有和解意愿的;三是原判决、裁定基本正确,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有和解意愿的;四是原判决、裁定正确,因情况变化或因亲情、友情原因,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这些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有一定特殊关系,我们巧妙利用这些关系或双方当事人都比较信任的中间人,使他们消除误解,重归于好,妥善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建立和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消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在制作或审查认定和解协议书效力时,只要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针对当事人担心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除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外,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既确保其形式合法,又保证其内容合法,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检察院检察长 裴文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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