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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一体化

时间:2008年02月24日  01时40分   作者: 张文夫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为了解决查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遇到的困难和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践证明,实施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利于反渎职侵权局的建设和实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为了优化检察院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采取侦查指挥中心等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联合办、督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施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重大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组织侦查活动,统一调度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强化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侦查协作,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提高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能力。”

笔者通过实践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渎职侵权案件侦查一体化建设。

1.高度重视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推广。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侦查指挥中心等多种组织形式灵活开展侦查一体化活动,进一步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在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管理、侦查方案策划,侦查活动安排、跨地区侦查活动协调等方面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工作。

2.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在实施侦查活动中的协调配合。检察院反贪、渎检、监所、民行四个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可能有交叉,如反贪部门侦查的案件可能涉及渎职侵权犯罪;对涉及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的民事、行政判决有异议的,需要民行检察部门参与调查并对民事、行政案件是否正确提出意见;监所检察部门侦查的案件可能涉及渎职侵权犯罪等。为了避免发生四个检察部门的侦查活动重复和产生漏罪,应建立检察院反贪、渎检、监所、民行部门的侦查协作机制。

3.进一步加强对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研讨。通过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理论研讨会、典型案例宣传、统一培训、定期总结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开展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研究,使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得以发展和完善。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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