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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诸多牵制因素困扰检察法医正常工作,如何发挥基层检察院法医为办案服务的职能作用,是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法规、装备、队伍建设、制度及工作程序等诸多环节抓起。 1.充分发挥法规导向作用。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严格说来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为政府行政行为,并非司法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对法医鉴定工作行使监督职责,故此呼吁检察系统尽快颁布法医工作监督细则,充分发挥法规导向作用服务办案。 2.加强装备建设服务办案。法医检验器材如同作战武器,良好装备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目前,各级检察院装备不齐,没有检察法医检验器材,根本不可能履行有效的法医监督职责。检察院虽有基层装备规划,但装备经费全由地方解决,法医难以起到应有作用,当今法医学检验已经从印象判定到科学判定,如DNA指纹鉴定。然而基层检察法医仍以一支笔一张嘴凭经验判定,没有过硬配套设施支持检验。故而建议各级院从需要出发,结合办案实际制定装备细则。 3.加强法医队伍建设。法医队伍不精、不齐是影响法医工作开展的直接因素,近年检察技术工作重头一直放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而法医队伍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为此建议尽快制定法医管理细则,用制度建队伍,管队伍,使法医队伍逐渐强大,充分挖掘法医服务办案内在潜力。 4.加强检察法医制度及工作程序建设。目前大多基层院法医工作凭感觉断案,勘验、检验、文审等诸项工作标准不一。基层院应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医工作制度,用制度促进法医主动服务办案;同时应制定基层院法医学习制度,进修制度,普及制度及奖罚制度等,使法医工作不断加强,充分发挥各级检察院法医服务办案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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