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说到对军人犯罪的追究上,就不得不提日本宪兵。在地位职能上,日本宪兵“为陆军兵科之一,受陆军大臣管辖,职掌军事安全及军纪维护,兼掌司法警察之业务”。据此,日本宪兵兼掌司法警察业务,战前除了查察军人的犯罪,协助担任治安警察之外,也协助镇压骚动。这其中,宪兵的军法警察职责独具特色。
战前日本存有军事审判制度即军法会议,在陆军军法会议的侦查体系中军事检察官与军法警察之间的关系,与普通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中心主义大异其趣。依据陆军军法会议法规定,军法警察与军事检察官地位平等,并不具有指挥命令的关系,二者同为犯罪侦查主体,虽然军法警察原则上应承军事检察官之命辅助其侦查,并不具有独立的侦查权,但担任军事检察官的法务官却无直接指挥宪兵的权力。这样的分工使宪兵在追诉军人犯罪方面大有“用武之地”,但遗憾的是,后来受军国主义影响,日本宪兵沦为了侵略工具而恶名昭彰。二战结束后,日本宪兵改为警务科,陆海空各自卫队都有自己的警务队,直属防卫大臣,总人数约1000人。
从各国宪兵的发展历程看,战争导致了军队人数的大幅增加,军人犯罪数量亦随之上升,从而促使了专门处理军人违纪犯罪的特种人员——宪兵的产生。发展至今,它已普遍成为一支拥有执法权、督查权的战斗部队。在战时,宪兵履行对战场人员和车辆的流通管制、地区警戒、管理俘虏和维持治安等任务。在军队驻地营区,还负责执法、安全保卫、刑事侦查和对本国军事犯人实行监禁和感化等工作。除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外,宪兵也处理由军队管理的其他事件。例如在纽伦堡大审判中,我们可以看见在纳粹战犯后面站着的军人就是美国宪兵。所以,为了保障宪兵执法护法的客观中立和高效权威,许多国家一般都将宪兵编制为一个独立的兵种,德国在各作战部队都设置有军事警察,人数虽少但却都是独立的单位编制,即是保障其执法监督独立性的需要。事实证明,这种独立的宪兵体制,对于减少军人犯罪和维护军内秩序效果明显。
正是由于宪兵具有这些职能,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军队的国家都组建了专门的宪兵部队。我国在国民党时期曾经有过宪兵,至今台湾省还拥有33个普通宪兵营和一个机械化特种宪兵营,任务包括职司纠察军纪、警卫最高统帅与军政长官、执行特种勤务、查察军人犯罪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中,军内刑事案件一般由军队保卫部门和军事检察院负责处理,对于军容和军车的纠察则由“警备纠察”承担,保检法司和监察等部门都负担有一定的预防犯罪、维护军纪的职责。
虽然我军驻香港、澳门部队的“警备纠察”标识比较特殊——以“宪兵”字样替代“警备纠察”,但这只是为尊重驻地居民的文化习惯的一种变通做法。西方国家普遍设立宪兵制度,历经数百年而不衰,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宪兵扮演的是正义的执法者,构成武装力量中完整的护法体系,有益于集中行使军事执法监督职能,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建立起与军事司法系统互相衔接的机制,对依法治军以及加强军内执法和军队执法监督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当然,随着现代国家的法治转型和军队法制的发展,各国的宪兵制度也面临着挑战,法治化不足、勤务过重、执法权限紊乱等成为困扰宪兵执法的难题。如何进一步规范“军中警察”自身的执法护法行为,如何厘清宪兵与军队其他执法机构及国家普通警察的权限职能,如何确保宪兵队伍的精良并将宪兵制度逐步纳入现代国家宪政体制,都成为宪兵制度发展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