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雯/漫画
小明河,一个天真烂漫的河南儿童,因自己的凄惨遭遇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1月18日下午,瑟瑟寒风中,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障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被网友称为“最悲惨男孩”的小明河来到现场,他的悲剧令与会者震惊。与会专家学者呼吁,我国亟待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
惨遭不幸:5岁男孩被邻家报复
2006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高集乡农民段红霞从外回家,不见5岁的儿子小明河在家,就四处寻找。她发现邻居张参屋子附近的麦秸垛正冒着火苗,燃烧的麦秸垛里传来一阵啼哭声:“妈妈,妈妈”,段红霞惊呆了,是小明河的声音!
在旁人的帮助下,小明河被救了出来,但是全身已严重烧伤。令人奇怪的是,小明河的双手竟然被一根铁链捆着,小明河说:“是大娘张参干的。”
审讯时张参交代,她丈夫和小明河的父亲秦超玉均在北京打工,但是没有秦超玉收入高。看到秦家日子越过越好,她越想越气,加上之前听说段红霞怀疑自己偷过她家的钱,便产生报复心理。
2006年12月1日下午,小明河去找张参的儿子玩。张参以玩游戏为借口,用铁链捆住小明河的双手,又用布条捆住了他的双脚。天真的小明河相信了这只是一个好玩的游戏,又任由大娘用棉花套子塞住了嘴巴。张参将小明河抱到门口一人多高的麦秸垛旁,在麦秸垛里挖了个洞,将小明河头朝下塞进去后,点燃了麦秸垛,随即逃离现场。
2007年7月3日,周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被告人张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以严惩,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3.69万元。
法院判决:被害人能获得赔偿吗
研讨会上,小明河瞪着好奇的眼睛看着周围,而他的父母却是忧心忡忡,高昂的治疗费用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
据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记载:小明河身体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63%,双手除右手拇指外,其余手指干枯坏死,双大腿及小腿自然崩裂,骨质外露,已经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和生育能力。鉴定意见是:损伤程度属重伤。
2007年6月,河南一网友将小明河的遭遇贴到网上,引起许多网友的关注,之后陆续有热心人为小明河捐款。秦超玉说,目前孩子的治疗费已花去了20多万元,这些钱大都来自社会各界的捐助。
2007年7月,一个由爱心妈妈组成的社工组织知道了小明河的遭遇后,帮助小明河联系了一家北京医院。同年8月,小明河住进了北京八大处整形医院,并接受了第一次手术治疗,至今仍在该医院进行治疗。
据主治医生介绍,除了脸部和后背仅存10%的皮肤外,小明河的身上找不到一块完整皮肤。孩子大腿根以下被全部截肢。目前治疗的重点是恢复身体的功能。医生说,一切手术做完后,安上假肢的小明河至少6年以后才能自己下床,而全部费用需要近百万元。
上哪去弄这近百万元呢?法院判决张参赔偿53余万元,但张参家现金和实物加在一起,能赔给他们的不过2万块钱。判决书还有一个内容,就是今后的治疗费另案起诉。小明河的代理人汪海洋不禁提出疑问:张参不可能有50多万元的赔付能力,法院能执行到位吗?到时候张参被执行死刑后,主体没了,另案起诉谁?
汪海洋认为,这种判决结果意义不大,虽然刑事处罚的目的达到了,但巨大的伤害就在眼前,赔偿落实不了,小明河仍然无法通过法律获得公正。
专家认为:仅仅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够的
小明河的遭遇也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思考。
“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司法文明的体现。但是,被害人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更应该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和反思。”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认为,“被害人群体是一个很大的弱势群体,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仅仅停留在关注被害人自身,这种保障还应该包括他们的亲属”。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如建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但却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应有关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没有得到平衡发展,突出表现在对经济上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在有的案件中,尽管犯罪人被绳之以法,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却无人问津。有的被害人甚至因为绝望,转而对犯罪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进行泄愤报复,酿成新的违法犯罪。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是,该规定存在一个重要缺陷”,刘仁文说,条文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得不到犯罪分子的赔偿,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人没有归案,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破了,但是犯罪人根本无力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应当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义务。”
据刘仁文介绍,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上出现了一场声援被害人的运动,唤起了公众对处于困苦境地的被害人的广泛同情,从而推动各国纷纷建立起对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动用公共资金对被害人给予国家补偿。
针对小明河这样的遭遇,张星水建议我国建立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具体路径可以由国家以及民间分别建立。中国律师观察中心理事长赵国君提出,基金除了由政府筹集之外,还可以吸纳民间的团体、机构捐助。北京致公教育研究院研究员夏鸣远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经济赔偿,应该由政府首先给予补偿救济刑事被害人,然后,国家可以向被告人追偿。
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周鸿陵建议,国家应该降低社会组织成立的门槛,鼓励支持建立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被害人救助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以与国家救助相辅相成,形成完备的被害人救助体系。公民立法研究所所长熊伟提出,应该通过修改法律等途径,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全面系统地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
“对于被害人的救助,不仅是成立一个机构、筹备一些资金那么简单,它是一个非常精细的人文关怀。”夏鸣远认为,精神救助对于被害人而言更为重要,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该如何赔偿,立法上也应该体现。
刘仁文表示,我国至今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视而不见,不仅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现实相脱节,而且不符合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和抚慰的初衷。因此,立法应当承认被害人有向犯罪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在犯罪人没有被抓获或无力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时,国家和社会的有关机构就应当承担起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之职责。
■代表持久呼吁:立法保障国家补偿
●2008年1月,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刘爱平等代表建议,借鉴外地的做法,实行刑事案件司法救助金制度,即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金由财政部门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同时设立救助金专户,严格管理,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
●2008年1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新疆哈密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托乎提汗·司马义等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建立刑事司法救助基金,在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救助。
●2007年3月,全国两会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孙谦提交了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张林春、尹继佐、方工等,均提出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构想。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也提交了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