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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在2005年“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查出2003年以来所办案件中9个有瑕疵的案件和30多个问题。为此,经过反复修改、论证和征求意见,该院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了《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案件质量管理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和机制,即像工厂生产产品一样,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完成每一个生产环节的工作任务,才能确保出合格乃至优质的产品,要求检察官(法律生产者)的每一项权力都要在规范中运行,使每一个环节有章可循,确保办出高质量的案件,即优质的法律产品。经过不断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一模式和机制趋于成熟。 ■管理模式的内容和实施 (一)对案件每个诉讼过程都实行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检察人员在办理的六类诉讼案件即审查逮捕案件、立案监督案件、公诉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案件中,从受案到归档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手续甚至文号字体都有明确的具体的标准、要求和规定。如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程序,除明确规定了应遵循的原则、适用与不适用公开听证的范围、参加听证人员外,还具体规定了下列程序:主办检察官针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阐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展示相关的证据;参加公开听证的人员发表意见和建议;根据公开听证中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意见,并由参加听证人员代表当场宣布。对重大复杂、在定性和使用证据上分歧较大的申诉案件,主办检察官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咨询意见供主办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处理时参考等内容。 (二)对有阶段性诉讼结果的案件进行监控考评。案件质量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对于作出不捕、不诉等诉讼决定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和等级评定;对重点案件实施跟踪监督等。案件质量评审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诉讼程序终结案件进行质量等级确认并报检察长审批。对可能认定为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报检察委员会决定。每季度对案件质量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报检察长。 (三)对主办、主侦、主诉检察官进行监督奖惩。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对主办、主诉、主侦检察官所办案件进行审查考评,并为其建立考评档案。案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各主侦、主办、主诉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审查评定的结果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向案件质量管理中心提出复议,以确保案件质量审查评定结果的公正。评为优秀的案件予以奖励,对有瑕疵的案件深刻剖析原因,追查责任,评定结果定期通报,作为考核办案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事中监督与事后审查评定相结合。案件质量管理中心事中监督权主要包括:列席主侦、主办、主诉检察官讨论案件权、列席案件研究小组讨论案件权、列席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权、跟踪出庭旁听权、对错案和严重瑕疵案件调查权和处理建议权等。由此形成了既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过程合法性的监督审查,对办案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随时纠正,防止办案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又有对办案程序合法性的审查,防止错案或者严重瑕疵案件的发生,把案件质量管理与平时的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到一起。 (五)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把案件质量审查结果及时发布在局域网的非公开页面上,使主侦、主办、主诉检察官随时查看自己办理案件质量审查情况,如有异议可以依照《规程》规定的复议程序提出复议。院领导能够随时查看、指导所有案件办理、质量审查、等级评定等情况,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减少了不必要的汇报、咨询等程序。 ■管理模式的作用和效果 案件质量管理模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制约、激励和促进等方面。通过全面实行新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其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人员责任意识明显提高,执法的随意性得到克服,执法行为逐步走向规范化轨道。二是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省了诉讼成本。到目前为止,批捕案件诉讼周期平均为5天,最短1天,公诉案件诉讼周期平均为半个月,最短的为6天;职务犯罪案件诉讼周期平均为一个月,最短的为10天;民事行政申诉和刑事申诉案件均在较短时间内结案,无超期限办案情况发生。三是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卷宗装订及时正规。以往那种结案后不及时装订卷宗、不及时归档的现象得到克服。四是充分调动了主侦、主办、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由于实行了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隔离和杜绝了以权谋私、滥用检察权等现象的发生。五是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迄今为止未发现捕后不诉、诉后不判、判而无罪等情形。 ■管理模式的补充和完善 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和机制经过两年实践,仍有许多需要补充和完善之处: (一)案管工作在事中和事后监督、审查、评定基础上还需要在事前介入。目前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只对有阶段性诉讼结果和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全部进行质量审查和等级评定。根据当前的工作形势和今后的工作需要,案管工作在有阶段性诉讼结果前就介入监督程序会更有利于工作和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案管工作应从普通的信息化管理向更科学的数字化管理迈进。目前对案件信息管理只是对个案流程的微机化管理和办案的信息反映。要想真正实现科学、高效、多能的案件质量管理模式和机制,还必须向数字化方向发展,只有通过数字化管理模式的广泛应用,才能使案管工作成为指挥、监控和管理的枢纽。 (三)案管对象应全面覆盖。目前的管理模式只是对主办、主侦和主诉检察官的监督、管理和考评作了严格的限定,而对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限定和责任的规定不多,这明显不利于形成案件质量人人有责的氛围和机制。 (作者单位:辽宁省盘锦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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