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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更大成效

时间:2008年03月12日  06时39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更大成效

从2003年9月起开展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赞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切实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接受群众监督 规范执法行为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2871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检察机关拟撤案、拟不起诉“三类案件”21270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60件,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111件,检察机关绝大部分已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反馈。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形成一种及时纠错并注重防错的有效机制。如,2005年5月,山西省阳泉市13名人民监督员对崔某涉嫌贪污一案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经审查认为崔某贪污的行为达到了起诉标准,应提起公诉,故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对此案作不起诉处理。阳泉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过研究,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崔某以涉嫌贪污罪依法提起公诉。再如,2007年10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监督员陆鸣冈向该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监督意见:该市居民黄某反映其在1997年被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查处时扣押的4.1万元人民币属合法财产,应予返还。经复查核实后,镇江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认为,原认定黄某贪污4.1万元证据不足,不宜以违法所得论,于是决定申请财政退库并将该款项发还申诉人,同时将处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作了反馈。检察机关诚恳接受监督、勇于纠错的做法得到当事人和人民监督员的一致称赞。

人民监督员制度针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案件审批过程中设置了一道过滤屏障,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在已监督的21270件“三类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930件,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543件,占58%。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有效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提高了办案质量。据统计,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持续下降,2007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分别比2003年下降了3.4和8.4个百分点。同时,“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促使检察人员的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效防止和减少了检察机关办案中的违纪违法问题。2007年,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控告、举报比2003年下降了37.6%,因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检察人员数量下降了51.2%。正如最近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所指出的那样:“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重点对不服逮捕、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强化诉讼民主 促进人权保障

逮捕、撤案、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将这三个环节交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使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很好地结合起来,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人民监督员通过对不服逮捕决定案件和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制度上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如上海市宝安区检察院对涉嫌贪污罪的曾某作出逮捕决定,曾某对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辩。该院审查后拟维持原逮捕决定。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后经独立评议认为,认定曾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表决不同意该院的拟维持逮捕决定,但未被该院采纳。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提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复核。二分院在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和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撤销区检察院对曾某作出的逮捕决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与监督效果,在严谨的制度设计下得到了有效保障。截至2007年底,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1493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拟维持原逮捕决定意见55件,检察机关采纳27件,占49.1%。

实践证明,从司法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和诉讼民主的要求出发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上促进了司法公正,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还有效促进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落实。

发挥沟通作用 促进社会和谐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环节交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拓展了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增强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河北省故城县饶阳店村村民迟某,自2000年以来多次到省、市、县有关部门上访控告故城县公安局饶阳店派出所民警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而检察机关未立案侦查。人民监督员得知此情况后向故城县检察院提请监督。7名人民监督员听取了案情汇报,提出了相关问题,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了详细、客观的说明。人民监督员评议后一致同意故城县检察院原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故城县检察院再次向迟某说明了不立案的理由,人民监督员也向迟某解释了不立案的原因,终于使迟某心服口服,对人民监督员评议结果和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表示接受,使多年的上访缠诉得以妥善解决。

近五年来,各级试点院的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来自社会各界、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以案释法、宣传法制、推进司法民主的过程中发挥了有效的沟通作用。各级试点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参加回访、答复申诉人,参加涉检信访上访听证等活动,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沟通检察机关与社情民意的重要平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继续深化检察改革

党的十七大指出,要通过体制创新,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扩大和保障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其目的就是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扩大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权力置于阳光下运行,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人民监督员是社会各界公众的代表,与群众朝夕相处,能够及时全面了解人民的意愿。检察机关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来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个案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是检察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化。近五年来,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的19777件拟撤案、拟不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516件,依法追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提出了明确要求。2005年以来的全国两会期间,共有全国人大代表503人次提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议案和建议,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国家法律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相继被写入《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006年中国的国防》和《中国的法治建设》等白皮书。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检察改革的发展方向,符合民众参与司法的国际潮流。

2008年正值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人民检察事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表达社情民意的同时,也在传达着中国民主政治生活的变革节奏。经过近五年的深入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践经验不断积累,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将不断推进,并将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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