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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代表团:应将过错责任追究与自纠奖励结合起来

时间:2008年03月12日  06时39分   作者: 王丽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记者王丽丽) 3月11日上午,江苏团代表分组审议“两高”报告时,代表们对“两高”五年来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时,针对高检院新近实施的过错追究制度进行了热烈探讨。

在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将制定《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作为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举措。

这一新条例,是在充分吸收高检院199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合理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的,与会代表认为,将责任追究的范围“错案”调整为“执法过错”,可以将处理结果没错、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达到既保障实体公正又保障程序合法的目的。

但是,曹新平代表提醒,警惕在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之下,某些利益共同体可能抱得更紧,甚至出现层层包庇,硬顶着就是不认错。

柏苏宁代表也有类似担心:按照我们现在的考核机制,一旦基层检察院发生“执法过错”,那就意味着从上到下的评优创先都可能泡汤。“发生的越是小问题,顶着不认错的侥幸心理就越容易产生。”

“要鼓励、奖励认错者,尤其是犯了小错后主动承认的,要为其消除污点,这样或许可以避免严格的过错追究机制在实施中走向消极的反面。”朱永新代表说。对此,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祥国代表解释,《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朱永新代表认为,过错责任追究与自纠奖励结合起来的步子,可以走得更大些,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样做,“效果会更好,又节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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