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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通讯员韦忠华)今年32岁的韦某,是专门负责青岛啤酒在广西平果县销售的区域经理。早在2004年11月间,因为同行的关系,韦某与罗某相识了。
罗某是在广东惠州开啤酒批发部的。因韦某所在百色地区的青岛啤酒出厂价,比广东惠州的便宜,罗某就想从百色进货赚取差价。韦某为能完成销售任务,也希望能加大啤酒销售量。于是韦某和罗某展开了合作,每次罗某把货款汇给韦某后,韦某便在一个星期内发货。
2006年底,韦某所在的公司在百色搞年会,罗某刚好汇了货款6.7万元给韦某。韦某和在那坡县做青岛啤酒业务代表的何某一起去查账,证实6.7万元已到账。何某说:“反正你现在没有发货,能不能吞了这笔钱?”韦某说:“不行,到时人家来找我怎么办?”
韦某虽然还不敢下手,但对这6.7万元有了非分之念:他首次违背了诚信,将钱花光了也没给罗某发货。因为是老关系,罗某当时并没有怀疑他。
话说为说服韦某与自己合谋骗取罗某货款,何某也可谓费尽心机。
今年3月上旬的一天,就如何骗到罗某的钱,自己又“没事”的问题,何某专门请教了从某法院退休的亲戚杨某。杨某告诉他,拿到货款后,只要时不时发点货就没事。
此后,何某又联系了田东县的青岛啤酒业务主管陈某入伙。商量后,他们决定由韦某牵线推荐,让用假名的何某、陈某,以有大量啤酒供应为诱饵,骗罗某上钩。可韦某还是有些犹豫不决。
2007年3月27日,韦某、何某、陈某一起到百色开月度业务会,3人专程到杨某家里咨询。杨某说“诈骗与经济纠纷是一线之差”,就看具体怎么做。如果他们得钱后发一点货给罗某,再发一份电报做证据,如果罗某追得紧,就说“厂方货紧,剩下的货以后再发”,他们的行为就不是“诈骗”,而是“经济纠纷”了。至于韦某,“反正只是中间介绍人”,怎么交易都不关韦某的事。
杨某还提醒说,陈某和何某得钱后,“要尽快辞职走人”,让罗某找不到他们,也就奈何不了韦某。杨某的话彻底打消了韦某等3人最后的顾虑。
为了让罗某被骗后难以找到他们,韦某向罗某介绍何某和陈某时,报了假名字,但留了二人的手机号码。听说何某有5400件啤酒,陈某有5000件啤酒后,罗某果然与这两人联系购买啤酒。
因为是老伙伴韦某介绍的人,2007年4月3日,罗某放心地将18万余元货款汇到何某账户。得钱后当日,何某随即取出10万余元与陈某、韦某及韦某的老婆四人,他们一起到平果、南宁购物消费,购买了手机、戒指等物品,当天就挥霍掉14万余元。
过了两天,陈某也收到罗某货款16万余元。韦某叫何某和陈某将钱全部领出,然后三人坐地分赃,韦某分得3万元,何某、陈某各分得5万元,剩下的钱,三人商定先交由韦某保管,留着以后三人开公司时用。
经多次催货未果后,意识不妙的罗某和弟弟驱车从广东赶过来报案,于是陈某等三人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6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三人被平果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年和七年不等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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