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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面对面:直面基层所需

时间:2008年03月21日  07时51分   作者: 赵利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业务研修班让法学教授和基层检察干警面对面、理论观点与实践难点面对面、学术新知与实务探索面对面——

专家妙语连珠,学员如痴如醉

本报讯(记者赵利民) 法学教授和基层检察干警面对面、理论观点与实践难点面对面、学术新知与实务探索面对面——已经有全国14个省市58个检察院的165名检察官从这样三个“面对面”中受益匪浅,不仅解决了很多基层检察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大大提升了基层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而法学教授们则表示,这种面对面十分有利于他们的教学工作,促进了教学相长。

继去年年底成功推出第一期检察业务高级研修班后,2月25日至3月2日,检察日报社与中国政法大学又推出了第二期研修班。此次研修班的主题是“如何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围绕这一主题,重点安排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职务犯罪中的证据问题、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十多个专业课题,教学内容紧贴检察业务、针对性强,起到了解疑释惑又开阔视野的作用。

研修班拥有强大的师资力量,有10位博导、34位教授,还有10多位高检机关的理论专家和业务骨干。此次参加授课的曲新久、樊崇义、于志刚三位博导都是我国法学界的知名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的三位专家也参与了授课。这些专家教授将多年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汇于一堂,与来自一线的120多名检察官进行了交流研讨。

这期研修班引起了广泛关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等单位,集体组织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学习,而且,全国各地的十几位基层检察长也在百忙之中参加了学习。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希十分重视干警的培训,她带领25名干警参加了此次研修班。学习结束,她深有感触地说:“老师们讲课层次清楚,逻辑严谨,教学的内容不仅具有前瞻性,还对我们办案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感受校园氛围是研修班的一大特点。学员学习均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进行,研究探讨的氛围很浓。学习期间,学员还参观了刑事侦查实验室,进行了心理测试仪的体验和联谊活动,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有了一个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不断发展壮大,干警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的需求也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检察日报社与中国政法大学推出了“检察业务高级研修班”。研修班紧贴检察业务与当前热点,分专题邀请知名专家学者,进行讲授和探讨,以满足基层院学习充电的需要。

■曲新久

——一个高中女生偷了东西被移送检察院后,检察官告诉她:“马上就要高考了,我给你取保候审,如果考上大学就不追究你的责任了,如果考不上还把你起诉到法院。”有人对此案提出质疑,但我支持这个做法,这即符合法律,也符合政策。尽管我们国家没有暂缓起诉、暂缓判决这样的规定。但在办案期限内检察官在轻微犯罪案件的处理上是可以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进行自由裁量。就是说,到底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何时起诉,检察官说了算。检察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决策,可以使所有的利益、所有的价值最大化。

——作为一名检察官,不能仅依靠文字上的法律去处理案件,而是要同时根据法律的精神,依靠刑事政策去处理。我国的刑法体系里存在着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实践中,这些犯罪都是可以作出调解处理的。对轻微刑事案件,我们还是要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一些宽大处理,但行使这种自由裁量需要有很高的政策水平。

■樊崇义

——目前的犯罪侦查模式主要以口供、人证为主,而在特定的时期下,被告人、证人都在变。有关统计显示:在法庭上的翻供率、翻证率都超过了50%。原因要归结于调查模式以口供为主义、以人证为本。如何从口供本位转向以实物证据为本的物证本位,是当前职务犯罪侦查遇到的一大挑战。物证本位要求做到言中有物、言中有事,侦查的重点应深入到被调查对象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流程。

——各种言词证据的运用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三难”和“三多”现象:通知证人到案难、到案后说实话难、通知其到法庭上质证难;被告人翻供多、证人翻证多、作案不留证据及毁灭证据多。这些都反映了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上的一个倾向:重人证轻物证、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巨大的反常使案件质量下降,上访、翻案现象增多。刑事犯罪已经智能化,运用科学技术证据来证明案件显得十分重要。

■汪海燕

——在我国,不同的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呈现出层次差异。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证明要求较低,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即可,此时并不一定要查清整个案件或查获犯罪嫌疑人。因此,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只在查清犯罪事实或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才立案,这种“不破不立”的做法是错误的。

——不难看出,我国实行的一种“客观求实”的证明体系和证明制度。这种证明制度对于发现案件真实、惩罚犯罪无疑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过分强调发现案件真实有时会牺牲程序的正当性,也会损害其他诉讼价值,如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诉讼不仅是一种认识过程,更是多重价值权衡、选择的过程。我们不能一味强调发现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过,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对证明标准作出高要求是正确的。

■李忠诚

——职务犯罪初查权应当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相对应,不宜无限扩大初查权的配置范围。确定职务犯罪初查权的配置重点时应当明确一个重要原则,即初查权应当由拥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部门行使,同时考虑检察业务工作的客观实际,可以考虑将部分职务犯罪的初查权由有关业务部门行使。如控申部门举报中心的职务犯罪初查权、民行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初查权、监所检察部门的职务犯罪初查权。

■谢鹏程

——有人提出腐败的必然性与正当性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假命题。凡是腐败都是不道德的、违法的,只有以另一个国家或体系的法律或道德为标准,才会作出类似的诡辩。至于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些分配方式如多发奖金、拿回扣,在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道德共识的情况下,可以算是标准不清晰,却不能把这种行为认定为具有正当性的腐败,腐败与正当性是全不兼容的两个词。一旦被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认定为腐败后,就必然是非正当的了。

●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 詹永前

通过这次学习我认识到,在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侦查模式势必作出相应的改变和调整。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口供至上”,离开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即使我们掌握了扎实的书证、物证,心里也不踏实。然而,法律明确规定有七种证据,除言词证据外,其他证据若掌握得扎实,能相互印证,形成严密的证据链,也可以办出铁案。在今后的办案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强化证据观念,努力实现侦查模式从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转变。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 王建明

研修班的教学内容紧贴检察业务实际,都是当前司法理论界的焦点、热点及难点问题。主讲教师均为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的知名专家或高检院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研究工作的领导,教学层次清楚、逻辑严谨、思辨性强。我们的干警沉浸在思考的乐趣中,理论研究的热情空前高涨,许多学员课后仍在讨论专家提出的问题,积极地查找资料,相互交流,有效提高了理论研究水平和实际办案能力。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 周永光

2月21日下午,得知开办检察业务高级培训班的消息。检察长曲旭说:机会难得,一定要去。到了火车站才知道,去北京的座位票和卧铺票早已售罄,最近的一次车是23号凌晨5点的过路火车,可卖站票。想到难得的机会,我一咬牙:“买了”,就这样从徐州“站”到了北京。短短7天的学习,我深感当初决定之明智。课上,每位老师的讲授都能给我以丰富的启迪和深入的思考。上课之余,同学们还相互交流,互通有无,也增进了友谊。

●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 万健

让我难忘的是一次与罗翔老师的“偶遇”。那天晚上,我恰好在看电视里的法治栏目,荧屏上,罗老师正在点评时下热门的许霆盗窃案。罗老师渊博的刑法知识和雄辩的口才让我赞叹不已。更妙的是,第二天便有他的讲座,课堂上,他旁征博引、妙语如珠,其信息量之大,涉及案例之多,让我的思维完全被带动着去思考和分析。讲座结束了,我仍意犹未尽,把课堂笔记重新整理了一遍,翻阅了相关刑法条文,温习了讲座的内容,真是回味无穷。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 冯文胜

听樊崇义教授讲到以物证为本的证据观,我心生感慨。作为在基层办案多年的检察人员,我深切地体会到这一理论问题的现实意义。当前贿赂案件的办案模式基本上停留在口供为本,物证或间接证据为辅的层面。固定口供基本上是靠次数来说明问题,靠稳定嫌疑人的心理和态度来保证不翻供,这是很脆弱的,存在着很大的翻供危险。而物证为本,以间接证据为主就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实践中,我们体会最深的就是凡有间接证据支持的贿赂案件,嫌疑人一般不会翻供也不愿翻供。樊老师的课,为我增添了信心和决心。

●江苏省海门市检察院 姜镇锋

曲教授讲授的内容是检察业务中的政策研究,他充分运用社会学、政治学、解释学和人类学的知识对检察业务中的刑事政策问题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娓娓道来,引人入胜。尽管在讲课中,他贯穿古今,纵论中外,但所有内容的最终立足点都是如何解决中国当下刑事法治的重大问题,如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打击犯罪中政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无不契合当前法治实践的需要。这不仅反映了他所秉持的广义刑事政策论的立场,更凸显了一个学者对于良好公共政策的深切期许。老师们的人格魅力,是一种远比单纯学习更宝贵的心灵上的洗礼,也是促使我在检察工作中坚守法治理想的永远的力量源泉。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陆力强 王晓建

罗翔老师思维活跃,理论功底扎实。他结合理论和检察工作实际,深入浅出地阐明了刑事解释的内涵及其与实际解释的关系,从对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的分析中来看犯罪构成,以此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为刑法所处罚。这对我在具体办案中明确各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有很大帮助,同时也为我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拓宽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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