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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的小芳说:我要回报社会

时间:2008年03月21日  07时59分   作者: 陈宝琨 施启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用集体的智慧为青少年营造一片蓝天

2007年8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检察院受理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小芳涉嫌盗窃一案。

经调查,检察官了解到,17岁的小芳是黑龙江省农垦学院的在校生,在校表现很好,专业成绩尤为突出。因家庭生活困难,父亲又因外出打工不幸致残。小芳拖欠了1900元学费,无奈之余,小芳铤而走险,于2007年7月5日将同寝室同学存折上的2700元偷偷取走。

考虑到小芳是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该院决定对小芳作出不批捕决定。随后,检察官又与校方联系使小芳重返校园,并带着干警自发的捐款回访了她。小芳向检察官表示,要以优异成绩回报社会。如今,已毕业的小芳在一家公司工作,她至今没有忘记检察官,时常对家人念叨起检察官对她的关心和帮助。

该院检察长孙长国告诉记者:“今年1月,我院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这主要得益于我院制定了规范的工作制度。”该院成立了检察长为组长的青少年维权岗领导小组,并设有一部专用青少年维权咨询的电话,对来访、来电、来函及时解答、处理。定期与公、法、司等相关部门联系,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经常与教育局、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挽救工作。

与此同时,该院还结合检察职能,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特别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加大监督力度,进行跟踪监督。

今年1月初,该院在审查马某涉嫌伤害一案时,发现马某与汪某、石某经常到该区一所中学滋事,并将该校的学生谭某打成重伤。但公安机关却并未对汪某、石某的犯罪行为立案。该院及时纠正了公安机关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对汪某、石某涉嫌伤害罪立案侦查后,该院又及时将二人批准逮捕。

对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该院依法从重打击。今年3月,该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赵某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一案。赵某在开网吧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传播淫秽电影30余部,时间长达七八个月之久。由于在该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占多数,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该院将该案办结后,及时向该区文化局、工商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职能部门加大对网吧管理和督查力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本报记者陈宝琨 通讯员施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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