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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
(本报记者 欧阳晶 通讯员 李鹏 段站 陈耕)前不久,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的办公大楼里突然响起了一阵急促的脚步声,原来是一起合伙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之一老吴,他正急着要将一面“弘扬司法公正 堪称业界楷模”的锦旗送给该院的检察官。老吴的“便条官司”经过几次审理,前后持续时间长达6年,最终通过该院的依法抗诉获得了改判,您说,老吴的心情能不激动吗。
(一)
事情还要从2001年10月说起,老吴和胡某、姚某等5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20万元,合伙承包上饶某水泥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水泥厂,并交给发包方60万元的风险金。当时5人并未签订合伙合同,只是推选了老吴担任厂长,胡某等人也各自按约定的分工,履行了管理职责。
2002年1月24日,水泥厂有一笔原材料款要给付供应商,但厂里生产状况不佳,后续资金匮乏。5个合伙人一合计,想出了个变通的法子:由老吴给发包方出具一张便条,写明请发包方代付20万元给厂里分管财务工作的胡某,这20万元从老吴他们承包时所交纳的风险金中扣除。谁都没有料到,就是这张便条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祸根”。
发包方没有同意老吴他们的要求,一周后,老吴等5人因无力经营,与发包方解除了承包合同,老吴还应姚某等合伙人要求,再次向发包方出具了一张便条,写明1月24日的便条作废,并注明该20万元是5名合伙人的共同资金,待清算完毕后再按实际比例分配。
(二)
让老吴没想到的是,随后麻烦就来了。2002年3月,胡某拿着1月24日的便条,向当地法院起诉,他不仅矢口否认与老吴等人之间的口头合伙协议,而且要求老吴返还其出资款2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老吴和胡某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二人之间不成立合伙关系为由,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2003年底,老吴向上饶市中级法院申诉,该院再审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可重审结果仍然让老吴失望:法院认定仅在老吴和胡某二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1月24日的便条证明老吴同意胡某退伙,判决老吴仍需退还胡某股金20万元。
拿着这份判决书,老吴心灰意冷,当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检察机关时,重审判决已经生效,时间也已悄悄走到了2007年。
(三)
上饶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热情接待了满腹委屈的老吴,认真细致地审查了400多页的证据材料。经反复推敲,检察官最终锁定了该案的两个“抗点”:第一,合伙关系是否成立。虽然胡某不承认,但姚某等合伙人及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和大量书证均能证明,老吴、胡某等5人曾就合伙一事口头商讨过,并就共同出资、盈余分配、风险负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5人均按约定参与了合伙事务的管理,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水泥厂的合伙人应当是5人而不是只有老吴和胡某两人。
第二,1月24日便条的真实意思到底是什么。老吴出具这张便条,并非同意胡某退伙,而是想取出当初已交纳的一部分风险金,以解决水泥厂的资金困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待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后才能进行财产分配,而胡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由此可见,重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接下来的事就“水到渠成”了。2007年9月,该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中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法院经重审后认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2月,上饶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吴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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