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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乱停车占空间隔离带超高挡视线
河南灵宝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告赢两个局

时间:2008年03月23日  06时50分   作者: 王宏杰 李竹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宏杰 李竹峰) “我丈夫的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与环保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他们应该赔偿,检察院帮我们老百姓打赢了官司,我十分感激……”日前,拿到法院再审判决书的农民张雪琴激动地说。

2004年4月8日16时许,雷某驾驶面包车由西向东在河南省灵宝市环保局门前(此处为交叉道口)行驶时与相对行驶的张雪琴丈夫党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雷某的面包车将党某连人带车撞倒后,又撞向停放在环保局门前的单位车辆,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灵宝市交警部门经勘查处理认定,该事故由党某与雷某负同等责任。张雪琴不服,认为环保局车辆在事故现场违规停放,城管局在现场设立的绿化隔离带遮挡视线,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遂提请重新认定,三门峡市交警支队经审核后维持原认定。为此,张雪琴多处申诉并于2005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灵宝市环保局、城管局补偿其3万元。

2006年4月10日,灵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雪琴的诉讼请求。张雪琴不服,向该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时,该市环保局的车辆停放在慢车道旁,占用交叉道空间,影响车辆通行和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躲避措施,是酿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环保局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现场隔离带绿篱超高,不符合通透式配置的要求,影响行车视线,也是酿成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负责事发地段城市道路绿化管理的该市城管局因此也应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灵宝市检察院遂于2007年1月26日提请三门峡市检察院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指令灵宝市法院对该案再审。2008年2月21日,灵宝市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灵宝市环保局和城管局分别赔偿张雪琴损失78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六十二条规定: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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