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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会诊“小产权房”

时间:2008年03月24日  07时25分   作者: 龙平川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对于“小产权房”,可用“爱恨交加”来描述。“爱者”,是那些掏不起商品房畸高价格的买房人,以及钻空子开发所谓“乡产权”的获利者;“恨者”,是决策层、管理层和监管层。“爱者”掏钱“示爱”,“恨者”举起拆除的大镐迟迟没有落下。“小产权房”这个雪球如今越滚越大,当初没有制止住,现在成了肌体上的一个大瘤子,这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引起众多政协委员的关注。

政府有关部门陷入了两难境地


 郭松海:解决“小产权房”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


袁祖亮:“小产权房”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陷入了两难境地。

如何解决处于灰色地带的“小产权房”,在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眼中,“是一场体制、政策和民生的艰难博弈。”

他表示,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小产权房”市场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据监测数据显示,“小产权房”已达到全国村镇房屋建筑面积的20%以上,其中仅涉及到村镇住宅的,就有约50多亿平方米。仅北京,“小产权房”总量已占到市场在售楼盘总量的1.5%至2%;深圳这类住房所占的比重,更是高达40%至50%。郭松海认为,对于市场监管主体来说,因长期管理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办法和标准不统一,留下许多执法施政的空当,使得主管部门难以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主席袁祖亮直截了当地指出:“由于监管工作不力,特别是那些已建好的和正在建设的‘小产权房’,已经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使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陷入两难境地。风险留给了购房群众,麻烦留给了政府,而利润都装进了部分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干部、房地产开发商等违法经营者的腰包。”

对于小产权房,袁祖亮委员表达了这样的忧虑:政府多次向社会公众揭示法律风险,希望以此来劝阻群众不要购买;建设部自2007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对“小产权房”的清理整顿工作,个别地市甚至有拆除“小产权房”的举动,但是各级政府整体态度还是迟疑和矛盾的,特别是对存量小产权房如何处理,至今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表态,从公众和房产市场的反应来看,效果甚微。

袁祖亮委员分析认为,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调控手段,但商品房价格仍然一路上涨,保障性住房的进展效果也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小产权房”问题反而更激化了群众在住房问题上的不满情绪,在社会舆论中不仅出现了不少力挺“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声音,甚至更有人提出应改革中国农民集体土地制度,允许农民集体土地进入自由流通的市场。

记者注意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针对“小产权房”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建设部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对于现在既有的“小产权房”是否就认定违法?已经购买住房的居民应如何应对?这位负责人并未作明确回应。


 梁季阳:“小产权房”在某种程度上提示了一张政府认可的房地产证的价格是何等的昂贵!


李冬玉:“小产权房”反映了农民规避现有征地制度,尝试扩大自己土地权利的现状。


刘志峰:“小产权房”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

都是高房价惹的祸?

当正常需求的商品从公开的市场上不能购买时,有胆大者就到“黑市”上去买。这样的市场规律我们并不陌生。那么,“小产权房”在一些地方的悄然热卖,是否是对商品房高昂价格的一种“反抗”?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梁季阳从高房价的角度,对“小产权房”进行了理性分析。他认为,目前,我国的房价已经达到很不正常的高价位,多数老百姓无力购买住房,其主要原因就是房地产的暴利。房地产暴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土地出让制度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当前土地由地方政府所掌控,而地方政府近年来采取价高者得之的招拍挂方式,向开发商出让土地,造成土地价格高涨,进而推动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过程,需要多个权力部门的运作。在当前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体制下,这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这些费用自然也要打入成本,转嫁给购房者。

梁季阳特别强调:“小产权房”的房价只有大产权房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小产权房”是应该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但它在某种程度上提示:一张政府认可的房地产证的价格是何等的昂贵!

郭松海委员认为,“小产权房”多位于城乡结合部,由于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因而成本低、价格低。但是,由于城市土地级差地租的扩散效应,销售中仍然存在很大利润,这种利润诱惑,使得当前城郊农村房地产的违规开发势头猛烈,难以阻止。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冬玉认为,征地制度的缺陷使得农民尝试在不经过征地审批的情况下,以出租的形式向开发商提供土地。这种形式使农民在获得稳定土地收益的同时保留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在规避了土地审批的同时,用地支出也相对较低。

随着近年地价、房价的高涨,农民或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出租给有需求的市民,或自行在宅基地甚至农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小产权房”既让农民获得了土地农转非的自然增值收益,也满足了部分市民的住房需求。在地方政府、开发商利用现有征地制度获得巨大土地利益的同时,农民、市民“联手”造成了规避现有征地制度、尝试扩大土地权利的现状。

处理“小产权房”,应区别对待

与“小产权房”相伴,叫好或叫停声始终针锋相对。叫好者可以理解,但是在今天叫停似乎有点晚,晚到“小产权房”成了一个难题。这个难题的破解,必须从其危害性上来叙述,才可能有振聋发聩的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原副部长刘志峰表示,由于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首先,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部分新参加工作职工、常住非户籍人口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收入水平低,无力进入商品房市场,大量集聚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催生许多“小产权房”,造成城郊集体土地房屋私搭乱建严重,社会治安乱,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

袁祖亮委员列举了“小产权房”的三大危害:破坏了现行法律的严肃性;加剧了新的不公平;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小产权房’问题之所以能从近二十年前偶然出现到泛滥成灾,和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在袁祖亮委员看来,有效解决我国“小产权房”问题,各级政府首先要严格执法。

他表示,无论中国是否真的到了应当改革中国农民集体土地制度的时候,在《土地管理法》未经全国人大修订之前,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原有规定,该罚就罚,该拆就拆。如果各级政府仍然继续以担心诱发社会问题等理由消极地违法行政,或者是作为一种为本地政府财政或为本单位、个人牟取利益的手段而积极地违法行政,把“和谐社会”变成“妥协社会”,这种违法的榜样行为只会诱发更多更大的投机和违法行为,从而产生更多更大的社会问题。

他同时表示,对于存量“小产权房”应区别对待。如果小产权房项目确系农民集体自建或委托开发商建房,主要用于农民自己居住使用的,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可以在补齐建设用地等手续、补缴相关税费之后进行合法化。这样,既保证农民的住房需要,又维护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严肃性。

郭松海委员认为,处理“小产权房”,必须采取十分审慎的做法。他建议,首先,严肃查处占用耕地建起的违法住宅开发项目。对开发商占用耕地参与“小产权房”开发获利的,政府要没收、罚款。“小产权房”违规开发严重的地方,应实行问责制,追究违法违规开发地的各级领导的法律责任与违纪责任。其次,在农村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住房,经合法程序,可以纳入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大量拆毁此类住房社会成本高,会造成资源巨大浪费,但若经合法程序转为保障性住房,则可扩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市场供应,还能起到平抑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作用。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城市里买不起高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居民。对此,可核准身份,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从而获得国家房屋产权证。

郭松海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将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管理时代。与此相对应,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及其管理,也应突破城乡壁垒。

安得广厦千万间和居者有其屋的梦想,是一个公平社会必须实现的目标。委员们认为,各级政府只有加大力度,有效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才可能遏制和根除“小产权房”存在的需求市场。让“小产权房”这个特别的名词成为历史。

 

(漫画转引自《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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