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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报道《两任村主任的公章之争》有下文,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限前任村主任三日内交还公章

时间:2008年03月24日  07时25分   作者: 宋识径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2007年11月19日五版曾作报道 查看>>

本报北京3月21日电(记者宋识径) 本报2007年11月19日五版曾以《两任村主任的公章之争》为题,报道了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前任村主任宋彩霞因拒不交付村委会公章而被起诉一案。2008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宋彩霞上诉,维持原判,限宋彩霞三日内将“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民委员会”公章交还村委会。

2007年7月11日,新一届南庄营村委会以“其他财产权纠纷”为由将前任村主任宋彩霞告上法庭,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小汤山法庭判令宋彩霞败诉。宋彩霞不服一审判决,于2007年9月24日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7年11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宋彩霞在本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理应移交其保管的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拒不移交公章行为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工作,故对南庄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宋彩霞上诉认为的新一届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选举程序违法一节,因选举结果是否无效,非属本案处理范围,对此,宋彩霞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宋彩霞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得知终审判决结果,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当事人宋彩霞。她表示,对这一判决结果不服,对“选举事情”没有一个说法之前,不会交出公章,并希望能有部门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作出调查。

据悉,2007年12月20日,宋彩霞等村民曾向昌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2007年6月24日的村委会选举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操纵选举和失职的法律责任。2008年1月15日,昌平区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8年1月25日,宋彩霞、郝继俊、张桂琴、王啟发等9位南庄营村民再次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次换届选举应属无效,镇政府应负有纠正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崔村镇政府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纠正违法行为。

2008年2月14日,昌平区法院以该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宋彩霞等9名村民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此案尚未宣判。

本报将对此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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