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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共产品“淘金”:政府部门有权吗

时间:2008年03月24日  07时37分   作者: 尹卫国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作为济南市标志性建筑和交通枢纽的黄河大桥,将于3月下旬面向全国有实力的企业、单位拍卖冠名权。此次拍卖的济南黄河大桥冠名权,使用期为5年,拍卖结束后,将采取“济南+冠名企业名称(品牌)+黄河大桥”的形式重新对大桥进行命名,并在主桥塔上和桥两端电子显示屏上对外公布。(据3月18日《河南日报》)

济南黄河大桥建于1982年7月,全长2000多米,是“泉城十大景观”之一,桥名简洁、响亮。而从拍卖后重新命名的形式来看,可以想象即将诞生的大桥新名多么烦琐、累赘,一头一尾不变,中间硬加上一个花钱买来的企业名称,如同人身上多长了一块“赘肉”,实属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笔者不是“看三国,替古人担忧”,若这名冠得不雅,很可能闹出一个“耻辱”笑话,此有前车之鉴。两年前安徽某市拍卖路名和公交站台冠名权,原先优雅的“枣园路”、“枣园站”分别被生产火腿肠的企业和胖胖饲料公司拍得,改名为“红肠路”、“胖胖站”,引起市民的强烈不满。名虽不雅,但企业花了钱买下冠名权,只要不违法,怎么命名是企业的“自由裁量权”,他人无权干涉。由此及彼,假如黄河大桥也“重蹈覆辙”,拍出个类似不雅的怪名,岂不令济南人“蒙辱”?

用了20多年的名字为何要拍卖?据政府相关部门说,竞拍冠名收入将用于大桥维护和管理。看来大桥入不敷出很缺钱,只有靠出卖冠名权来筹措资金了。果真如此吗?据报道,该桥从1984年开始收费至今,收了20多年的费用不知去了哪里?

拍卖公共场所和公共产品,在不少地方成了“时尚”,仅从经济利益看,政府无疑是赢家,既可从公共产品拍卖中获得一笔不菲收入,同时也减少了管理公共设施的财政支出。如此看来,出卖冠名权不过是表面文章,“醉翁之意”在于政府甩掉包袱。

但是,从政府公信力角度看,政府未必是赢家。政府随便拍卖公共产品有超越法律、滥用权力之嫌。从理论上讲,公共产品的“产权”属于全体公民,政府未经公民同意无权擅自拍卖。譬如黄河大桥是用公共财政建的,也是为公众服务的,拍卖冠名权岂能由政府一手包办?起码要听一听济南市民的意见吧。社会公用设施的价值取向应是为民服务,政府过多的从中开发、“榨取”商业价值的行为,应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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