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一至四版>>要闻>>本页

残害幼女凶手被执行死刑
长春:检察官以案诠释宽严相济

时间:2008年03月27日  06时58分   作者: 秦洪祥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长春3月26日电(记者秦洪祥) 记者今天从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获悉,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法院于2月24日对“强奸幼女、刺伤双眼”案(本报2007年9月13日二版曾作报道)凶手徐歧彪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徐歧彪被执行死刑。

长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5月10日11时许,徐歧彪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某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冯某(女,1998年1月13日出生)和其同学放学回家,遂将二人骗上摩托车。当行至沐石河镇康家村附近时,徐歧彪将冯某的同学放下弃在路边。而后驾车至沐石河镇桦树村附近的小卖店,给冯某买完食物后,又将冯某带到附近的一个山沟里。当日13时许,徐歧彪趁冯某吃东西时将其强奸。事后,徐歧彪担心被冯某认出,持卡簧刀将冯某的双眼扎伤。经法医鉴定,冯某眼外伤构成重伤,属四级伤残。

2007年9月10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徐歧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徐歧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歧彪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吉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徐歧彪的死刑判决。

检察官说法:

对徐歧彪没犯命案缘何被判死刑的问题,负责该案公诉的长春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郭彪介绍说,近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其实从辩证法的角度说,宽、严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本案中,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又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对其依法严惩,于法于理于情都是恰当的。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