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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郑春笋 赵 刚 杨武贤) 医院不能提供患者原始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这是山东省临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3月2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5万余元。
2005年8月,病情严重的患者刘某进入山东省齐鲁医院进行治疗,该院为他实施了手术。手术结束不久,刘某便出现憋气、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齐鲁医院始终不能提供患者刘某的原始病历,称由亲属签字的部分病历已被对方以复印为名借出,至今未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齐鲁医院未向法庭提供患者刘某的原始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不能证明病历确已被刘某借出。此外,医院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为无过错,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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