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一至四版>>社会新闻>>本页

[患者病历]保管不当医院担责

时间:2008年03月27日  07时18分   作者: 郑春笋 赵 刚 杨武贤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郑春笋 赵 刚 杨武贤) 医院不能提供患者原始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这是山东省临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3月2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5万余元。

2005年8月,病情严重的患者刘某进入山东省齐鲁医院进行治疗,该院为他实施了手术。手术结束不久,刘某便出现憋气、抽搐、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亲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齐鲁医院始终不能提供患者刘某的原始病历,称由亲属签字的部分病历已被对方以复印为名借出,至今未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齐鲁医院未向法庭提供患者刘某的原始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不能证明病历确已被刘某借出。此外,医院不能证明其对患者诊疗行为无过错,应对患者死亡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