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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回家时,被妻子“通知”已离婚
黄某与妻子是一对老夫妻了,两人共同生活了40多年,两人的年龄加起来有140多岁。黄某与妻子当年自行相识,婚前感情较好,对未来寄予了美好的希望。1958年结婚后,由于黄某不太顾家等原因,夫妻感情一般。1976年,黄某所在单位分给他一套三居室住房,承租人为黄某。1999年2月,按照房改政策,他们用夫妻双方工龄等因素折抵后,用几万元购买了这套三居室住房,取得产权,并登记在妻子名下。
据黄某讲,1999年4月,由于夫妻二人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为了避免家庭矛盾,妻子与他协商,给他找点事做,并由妻子托人介绍,让他在北京郊区养奶牛。此后,黄某便常住在养殖场,很少回家。
2005年,黄某回家过春节,夫妻俩发生激烈争吵,妻子一怒之下说道:“我已经与你离婚了,这不是你的家了,你愿意在外边住你住去吧!”说着把一份法院的判决书扔给了他。
黄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拿着判决书向他的女儿求证。得到女儿的证实后,黄某才确信此事是真的。
原来,黄某在养殖场期间,妻子发现了黄某的一些生活作风问题,于是在2002年4月,妻子以黄某离家出走多年不归和第三者等原因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法院根据妻子在起诉时提供的黄某地址多次联系黄某,均没有联系上黄某。
2002年5月6日,法院以公告方式向黄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期满后黄某仍未能应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黄某妻子与黄某离婚;住房归妻子一人所有。
无家可归,他该怎么办
黄某知道时,已经过了上诉期。此时的黄某已经无家可归,他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他该怎么办?
黄某经多方咨询后,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聘请了专门研究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的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原审判决书和申诉书等材料来到检察院申诉。
2005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同志,接待了情绪低沉、面容憔悴的黄某。黄某强烈要求检察院支持其申诉意见,为他讨回公道。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回答了他提出的问题,同时,还耐心地做他思想工作,帮他平息激动的情绪。
承办检察官认真查阅了申诉材料,认为本案算不上什么大案,但是,此案牵扯到老百姓(申诉人)的切身利益,牵扯到法律的威信,不能让黄某刚失去家庭,再失去对法律的信任。
经向主管领导请示,民事行政检察处领导给予了足够重视,对该案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承办检察官要细心、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无论本案结果如何,都要给申诉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检察院抗诉,为他讨回公道
此后,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调取并审查了原审卷宗,多次约见申诉人谈话,并走访了相关部门,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查明了本案的来龙去脉。
检察官认为,原审法院虽然判决双方离婚,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清楚,原审法院认为黄某与妻子无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住房是黄某、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2月购买的,此前双方诉争房屋曾系黄某承租,夫妻共同居住使用多年,购买时以成本价及双方工龄等条件,说明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不争的事实,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符合抗诉条件。
2006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发出了《民事提请抗诉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经研究采纳了抗诉意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出了抗诉书。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受理,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再审。近日,原审判决获得改判,申诉人黄某获得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房屋售房款的一部分。
检察官提示:
1.当您与家人、朋友、邻居等发生矛盾纠纷,不得已诉诸法院,可收到判决书后,您却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没有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时,您会怎么办?当您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而上诉至上一级法院,期望二审能主持公道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的判决时,您又该怎么办?是就此忍气吞声,还是在强烈的司法不公感觉中自认倒霉?
——其实,您不必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更不能因个别的现象而对司法失去信心,走上极端道路。我国的有关法律专门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当事人设置了特别的司法救济途径,那就是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生效的判决、裁定该怎么办呢?
——当事人如果不服法院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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