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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验收即使用有问题也不能追责吗

时间:2008年03月29日  00时00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某机械公司的董事长。去年,我公司将一幢厂房发包李某施工,工程实行双包。竣工后,因生产任务很急,我公司对工程未经验收即使用该厂房。不久前,我们发现李某的厂房地基存在一定问题,要求李某返工加固。但李某提出我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依法不应再承担任何工程质量责任。请问,工程未经验收即使用,有问题也不能追责吗?

读者 李建

李建读者:

工程质量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此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才能使用,是一项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而言,承建人应当承担“终身”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从来信情况看,尽管你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李某承建厂房,但如果地基基础工程确实存在问题,李某仍应在厂房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一旦你公司与李某协商解决不成,可通过法律渠道处理。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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