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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战利品”也是不能私分的

时间:2008年03月30日  06时35分   作者: 陈爱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2000年夏天,军校毕业后,我被分配至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个海防连队当排长。海防连队驻防分散,我带的排单独驻防在一个小山上。

一天晚上,我接到紧急任务,带领战士们配合地方公安机关端掉了一个驻地山下制造假烟的窝点,由于犯罪嫌疑人趁夜色逃跑,警方急于执行抓捕任务,在简单清点之后,委托我们将制赃工具和赃物带回连队保管。于是,我带领战士将两台卷烟机和十几箱散装香烟抬到连队仓库进行看管。

排里二十几名战士多数都抽烟,这满仓库的香烟对抽烟的人来讲确实非常有诱惑力。几个老兵找到我说:“排长,这些假冒香烟是我们这次配合公安行动的‘战利品’,拿出几包慰劳慰劳大家吧。”我知道,只要我一点头,大家马上就可以分烟了。上军校时,我学过一些法律知识,这些香烟是赃物,是罚没的财物,而私分罚没财物是违法的。我说,协助地方公安执行任务是我们应尽的职责,这些香烟是罚没的财物,必须全部上交,谁也不许抽,更不能分。

有些战士觉得不可思议,认为我太认真。于是我拿出法条,将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有关条文给大家进行了解释,虽然抽几根烟不算什么大事,但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了解这些后,大家说,没想到没收的赃物也不能动,一不小心差点儿犯了法。

随后,我召开骨干会作了进一步明确,将罚没的香烟贴上了封条,最后完整地交给了地方公安。后来团领导知道后,还专门安排我给全团官兵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我也因此成为了团里的法律咨询员,从此,我学习法律、运用法律为官兵解决涉法问题的积极性更高了。如今,我已成为一名军事检察官,帮助官兵解决了不少涉法问题,虽然很辛苦,但更多的是快乐和欣慰。

(济南军区军事检察院 陈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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