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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浙江省环保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了对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责任有限公司发电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意见:环评报告原则上通过。浙江省环保局审批非规划发电项目环评报告受到专家质疑,专家称环评法相关规定被人误读为可以“先上车后买票”(据3月26日《法制日报》)。
一项被冠以“原则上通过”的环评报告,为什么会遭到专家的质疑?原来这家于2004年建成投产的项目,根本就没有履行环评手续,是一家非法上马的企业。2006年10月20日,国家环保总局向这家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可这家企业一直没有执行,2007年3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就企业环境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正是这家在国家环保总局挂上号的环保违规企业,一年后,却鬼使神差般地获得该省环保局所谓“原则上通过”的环评审批通行证,应该说这是一个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案例,其微妙之处就在于“原则”二字。
“原则上通过”道出了地方环保部门用心良苦的玄机。言下之意是建都建了,总不能一棍子打死吧,从地方经济建设利益考虑,还得给人家留条后路,该通过还是要通过。呜呼!一个“原则上通过”,悍然把环评法当成了一个玩在手中的“魔方”,怎么转悠都行。对于一个违法违规擅自开工投产的项目,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正是基于这一点,让“原则上通过”有了市场,使得多少违规的企业乘机搭上了“先上车后买票”的班车,而使国家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环保违规违法的事件屡见不鲜。
“原则上通过”本身就是一个不严谨的行政行为错位。通过就是通过,不存在什么原则和不原则的说辞。这种给通过留下一个“原则”的尾巴,说白了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是给自己留退路。
“原则上通过”是一种不正常的执法审批程序,而要遏制这种不正常做法,唯有加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地方的执行力度,也就是要毫不含糊地严格审批程序,将环保审批程序摆在第一的位置,任何企业在拿不到环保批文通行证之前,一律不许动工,彻底堵死先建然后限期补办手续的漏洞;对明显存在环保隐患的新建企业,不能只凭地方环保审批部门说了算,在审批程序上,多设道关口,防止有人在环保审批程序上以“原则上通过”打国家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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