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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位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修改村委会组织法
村干部任期应从三年改为五年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百余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代表们认为,1998年11月4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正式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对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村一系列深刻变化的发生,该法有些条款渐露弊端。代表们认为,应对村委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村委会每届应任期五年
“许多村干部当选后‘一年看,两年干,三年等届换’。即使有雄心壮志,也苦于届期将到,不得不投入到新的‘选战’中。”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少仙认为,村委会任期三年太短,他建议将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薛少仙代表的建议与许多代表不谋而合。杨明等35名代表、俞学文等30名代表、张有会等32名代表也提出了类似的议案,认为村委会任期太短,不利于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汪惠芳等30名代表看到,每次村委会选举,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换届频繁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目前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已经实行五年任期制,村委会的三年任期制,容易造成地方党政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工作衔接上出现问题。
为此,代表们建议,将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要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村民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该法没有明确。赵素萍等36名代表在议案中提出,要对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薛少仙代表认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有下列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确定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或者无候选人选举中的选民发表竞职演说;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代表们还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依法重新产生。
如果村委会成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怎么办?薛少仙代表认为:“应该从立法层面上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薛少仙等代表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中以列举的方式增加“制约条款”,对村委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予以明确,并明确暂停其履行职务的主体。薛少仙说,从基层实践看,村委会成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包括以下情形:外出6个月以上,且不履行职责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挪用或者贪污集体经济组织公款的,等等。
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
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由于宗族势力等影响,很多地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破坏选举现象,比如威胁利诱村民投票、暴力干涉村民投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抢夺和毁坏投票箱等现象,严重干扰了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
在薛少仙代表看来,对这些破坏选举的行为,村委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只能依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处罚轻且落实不到位。
“应该将严重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薛少仙代表建议,在村委会组织法中增加规定:在选举过程中破坏村委会选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这样既能使处理于法有据,又可对企图破坏选举的人产生威慑”。
余的娜等30名代表的意见“异曲同工”。他们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严厉打击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各种行为,将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从原先规定的“选举人大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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