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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补偿款应否全额发放给村民

时间:2008年04月05日  08时38分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农村村民,不久前我村部分村民的部分承包地被征用,经我们了解,征地单位除按每亩耕地9万元的标准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外,还支付了其他补偿费,均交给了村委会发放。我们原以为每户会拿到十几万元补偿费,但最终却只领到一两万元补偿费,听说大部分都被村委会扣下了。请问,征地的补偿款是否应全额发放给村民?

读者 赵怀发

赵怀发读者: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知,被征用土地的各种补偿费并非都是给村民个人的,村民个人有权拿到的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而这几笔补偿费的数额是有限的。至于土地补偿费则归村委会所有,当然,村委会应当依法进行合理支配和使用。你们若怀疑补偿有问题,可依法要求村委会公布收支状况,以便了解村委会是否将村民有权拿到的上述补偿费足额发放了。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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