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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性告诉我:孟祥敏母子需要同情;理性提醒我:法不容情。
如果仅仅出于对孟祥敏母子的同情,我们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比如捐款),而不用采取报道的方式。恰恰是本案太多的看不懂,坚定了我们让本案公之于众的决心。
第一个看不懂,就是法院采信试卷,而不认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在采访中,孟祥敏向记者提供了杨涛的工作笔记,“您看看笔记,再看看试卷上的字,是杨涛写的吗?”说实话,虽然看着不像,但记者不敢作出“不是”的判断。不过,既然要采信这个证据,既然法院认为这个证据对是否认定工伤很关键,既然家属已经提出疑问,为什么不做一个笔迹鉴定——即使杨涛亲属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没有提出这一申请,法院是不是也有责任提醒他们一下?
而在我看来,这份试卷是不是真实的,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即使这份试卷是真实的,它能不能用来否定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我的答案是:不能。
如果这份试卷是真实的,它能证明考试的时候杨涛精神正常。可是,当时精神正常,又能说明什么呢?外伤引发精神失常,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有长有短。考试时正常,之后病情发展,我们能因为考试时正常而否定外伤与精神失常之间的因果关系吗?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一门科学。说得极端一点:即使杨涛病发在一年后,如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说病发和受伤有因果关系,科学结论也必须得到尊重,能以“这一年间他精神一直正常”为由否定吗?这里的道理,其实浅显得很。
让我看不懂的,还有海淀区劳保局的不认定工伤的理由:“尽管司法精神鉴定书认定杨涛的自杀行为受到了抑郁情绪的影响,但并不能充分说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劳保局这么答辩,是有问题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尸检报告、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都支持杨涛的死亡与其头部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劳保局要否定这些证据,则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尸检报告、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以原告“不能充分说明杨涛的死亡与头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作出杨涛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我很想知道,既然尸检报告、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明不了“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其间的直接必然性?
从同情的角度,我们希望杨涛的亲属得到公道。但和同情相比,我们更关心:科学和法律该如何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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