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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答疑:
全国首批检察业务专家
成都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 黄维智
问:公诉环节,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怎样提升其办案质量?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 李林)
答:公诉环节提升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应从全方位、多角度考虑制度和机制的系统化、规范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探索建立公诉部门与同级侦查机关的同步良性互动机制。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最关键在于侦查环节,如果侦查环节在第一时间对案件的相关证据的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存在疏忽或者遗漏,造成的证据瑕疵、缺陷往往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公诉部门在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侦查阶段提前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指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意义重大。第一,建立完善公诉部门适时介入同级公安机关,引导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侦查取证的联系制度。考虑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是由市和区(县)的两级侦查机关分别进行侦查,由同级公诉部门提前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更符合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等原则的要求。可由同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第二,建立完善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指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的会商联系制度,加强侦诉合力的建设。
二是探索建立上下两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侦查的上下联动机制。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由于没有办理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工作经验,要求其提前介入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指导取证工作必然会有一定困难。因此,一方面对一些在当地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上级检察院可以派员协助基层院公诉干警共同办案并一同支持公诉,另一方面上级检察院办理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可以邀请基层院公诉干警共同办案并一同支持公诉,通过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提升基层检察院提前介入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侦查的指导能力和水平。
三是探索建立公诉部门内部关于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讨论制度。案件讨论制度对于发挥集体智慧、尽可能杜绝错误或者瑕疵案件意义重大。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在公诉环节至少应当经过主诉检察官会议讨论,疑难复杂案件还应当经过检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在庭审后或判决后还应当根据情况开展庭后讨论。通过出庭前的讨论帮助承办人提高制作出庭预案的水平和分析运用证据的能力,强化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开庭后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对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方面的分析、总结,进一步提高出庭技能,增强庭审辩论中的说理能力。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无罪或撤案案件,应当进行个案分析讨论会,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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