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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结束前,笔者就有关内督组的一些疑问,专门请教了检察长陈贺评。
记 者:3名组员每年要对4000余起案件进行逐一审查评价,内督组是不是也面临案多人少的问题?
陈贺评:这听起来好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笑),但我们的确做到了。案件审查不同于实际办案,内督组的工作基本都在案牍上,相对来说每起案件投入的时间精力比业务部门要少得多。当然,论起加班加点的强度,内督组是丝毫不逊于办案部门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不能希望检察人员也照此比率增加。内督组要解决案多人少问题,必须要像业务部门那样,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开发现有人力资源的潜力。
记 者:对同一案件,会不会出现承办人与内督组有不同理解,使承办人对评定结果不能认同的情况?
陈贺评:对被评为“低劣”的案件,承办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院考评委员会申诉,因为所有案件的评价结论都会被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另外,如果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立法上的界定模糊或者缺位,学理上也众说纷纭没有定论,那么案件被撤案或被法院判决改变了定性,内督组是不会将其评为“低劣”的。除此之外,评价标准的明确和具体已足以消除分歧,实践中争议很少发生。
记 者:内督组承担着这样敏感的工作,怎样让全院干警由衷认可其公正性与权威性?
陈贺评:这个问题很重要。内督组的工作离不开党组的支持,但如果没有内在的支撑,仅靠上层的强力推进,该制度是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的。因此,我们在挑选内督组成员尤其是负责人时态度相当谨慎。叶振华从检20余年,基本上轮遍了各业务部门的各个岗位,他了解情况、经验丰富,为人坚毅刚直、沉稳冷静,深得干警的钦佩。在内督组,他主要负责案件评定工作,每年审核案件超过2000件,从无一件因评定不公或有误引起争议。
记 者:您提到了人的因素。那么,围绕内督组的一系列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还需要在“人”上做哪些文章?
陈贺评:制度是由人来实践的,制度设计要科学,贯彻起来要坚决,但最终都要落实在人上。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都对案件质量监督的有效开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近年来,我院在吸纳培养人才,建设学习型检察院,通过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上做了许多工作。目前,我院拥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已超过全员的三分之一,调研工作跃居宁波市检察机关前列,这些是我们在“人”上的基础。按照“木桶理论”,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快木板。人的潜力不会枯竭,我们的每月读书会、论辩对抗赛、法庭观摩、四季论坛、院内课堂等活动,将为内督组的工作提供源头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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