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刊号 CN11-0187  邮发代号 1-154 检索 高级检索 往期回顾
一至四版
要  闻 综合新闻
人  物 法案追踪
观  点 实  务
法律生活 军事法制
编读往来 法律图书
社会新闻 环  球
婚恋家庭 专  版
视  点 信息快车
精品专栏
社会万象 法制进行时
法治纵横 新 拍 案
新 闻 眼 特别报道
周三评论 每周观察
每月双星 中国执法者
声若蚊蝇 周一聚焦
首页>>法治评论>>警钟>>本页

社交恐惧症与体罚无关?

时间:2008年04月16日  07时43分   作者: 赵海龙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上学期间患上社交恐惧症,学生吕欣(化名)认为是老师体罚的结果,将学校及老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生患病赖不着学校和老师,终审驳回学生上诉。

2003年底,吕欣和同学上物理课时迟到,被董老师责令退出教室。因为身体欠佳,难以继续学业,吕欣第二年便办理了休学手续,后来被诊断患上社交恐惧症。

2006年1月,吕欣起诉至法院称,因上课迟到,自己被董老师剥夺上课权利,还被狠踢一脚,此后就不敢与董老师目光对视。董老师还经常在课堂上当众讥讽羞辱自己,有时还剥夺其学习权利,由此造成自己不敢看其他教师和同学,最终发展成不敢看任何人。后经医院诊断,自己患上社交恐惧症,一直休学在家。现起诉要求学校和董老师赔偿医疗、护理、精神损害赔偿、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34万元。

学校辩称,吕欣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董老师也称并未对吕欣体罚和羞辱,患病与体罚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终审认为,吕欣患有社交恐惧症,该疾病属精神类疾病范畴,其致病因素复杂。吕欣称系董老师的行为诱发其患病,但所提供证据无法确认病因与董老师的行为二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采信其主张。

编 后:法院判决否定了学校和老师在法律上应承担责任。但作为教书育人者,他们是否真的问心无愧?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邮编:100040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2001-2006,all rights reserved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