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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张瑞浩刘德会) 因对证据有疑义,竟在法庭庭审现场借质证之机,当庭撕毁证据。4月15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对薛某作出拘留15日并罚款1万元的决定。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自去年实施以来,泰山区法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当庭毁证的薛某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薛某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重复(即原借条未收回),遂借法庭将借条交给他质证之机,将借条当庭撕毁。
法院认为,薛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事后,薛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主动交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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