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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印章挂到了个体屠宰户的腰上

时间:2008年04月17日  07时31分   作者: 廖勇勤 陈美静 黄舜龙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该由姚树葵履行的检疫职责却被承包给一个体户,就连验讫印章也保存在个体户手里

●个体户又将印章交给闲散人员实施操作,乱盖验讫印章乱收费,还签订了“委托收费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姚树葵玩忽职守犯罪,检察机关抗诉,最终姚树葵领到两罪


2007年4月,检察院接到举报:信都镇从2005年1月开始,市场上的猪肉就没有检疫......

壹 屠夫持续罢市12天

2007年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朝阳猪肉市场没有一个摊位卖肉。

这一天不是什么特别的日子,也没有听说出现什么重大事件,市场上却没有人卖猪肉。整个猪肉市场冷冷清清,一些不知情的市民提着空篮子在市场内转悠。

此次罢市一共持续了12天。

类似的罢市现象2006年2月也出现过。两次罢市的原因都是因为一枚印章,就是信都畜牧水产站使用的那枚动物检疫合格标志“广西肉检验讫”印章。

2006年1月,信都镇一个由政府出面投资建设的机械化屠宰场——官潭家畜定点屠宰场开始营业。按照规定,屠宰场统一由合格的检疫员对屠宰的肉食品进行检疫。信都镇只有一名具有合法检疫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他就是这个镇的渔牧兽医站站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信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人姚树葵。但是,本该由他履行的检疫职责却被他承包给一位根本没有检疫资格的个体户去操作,就连“广西肉检验讫”的印章也一直保存在这名个体户的手里。

官潭家畜定点屠宰场因为无法实施合法的检疫,肉猪没法上市,所以开业没几天就关门了。

其实,从2005年1月开始,信都镇的猪肉市场一直就在这样一个混乱的局面中运行。据当地经贸局一份调查报告统计,3年时间里,信都镇的猪肉市场上市的肉猪有5万余头,而这些上市的肉猪却一直没有经过合法检疫。长时间来,信都镇市民吃的与外销的都是未经过合法检疫的猪肉……


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检察机关查实后,以玩忽职守罪公诉,一审法院认为不成立.....
图为恢复秩序的信都镇肉类市场

贰 把检疫印章挂在腰上

信都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南部,是广西通往广东的必经之地,交通便利,建设中的洛湛铁路(河南洛阳至广东湛江)、广贺(广州至贺州)高速公路都从信都镇通过。全镇15个村、3个社区,人口约5.5万人,面积237平方公里。

信都镇2001年、2003年分别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第四届市容“南珠杯”优秀城镇奖;2003年10月又被自治区建设厅确定为自治区小康示范镇;2004年2月被建设部评定为全国重点镇。

信都镇在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推动下,大力发展养畜、林果、三黄鸡等特色产业。

2005年1月,姚树葵被任命为信都镇渔牧兽医站站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信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人。

姚树葵的职责是保证居民肉类食品安全,责任重大。但是姚树葵却把这等重要的责任完全抛到脑后,放任自己的职责流于形式。姚树葵不仅没有认真履行对生猪屠宰检疫的职责,而且把如此责任重大的职责承包给一名叫陆谦(化名)的个体户来履行。

陆谦是广东省阳江市人,到贺州做生意有些年头了,他还担任信都商会会长,是个有那么一点点“政治眼光”的商人。

国务院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后,政府要求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陆谦了解到这个具有“垄断、集权”性质的情况后,直觉告诉他,赚大钱的机会来了!他租下了信都镇食品厂的一块闲置土地,草草地建了一个屠宰场,做起了生猪屠宰生意。

陆谦虽说在信都镇只是一名外来户,但是,他却比较“神通”,建生猪屠宰场涉及到工商、税务、检疫等部门,这些行政管理部门都一一被他“打通搞定”,他不仅顺利办妥各种证照,而且很快得以开展屠宰工作。尤其神通的是,陆谦还能把标志肉类检疫合格的“广西肉检验讫”印章挂在了自己的腰上!

叁 检疫居然承包给个人

“刚开始,陆谦还能够按照检疫规范运作,不久就乱来了,他感觉,反正自己已经交了(检疫)承包费就可以自己说了算,就不用按照规定操作了。”办案的检察官这样介绍。

陆谦“不按照检疫规定操作”,是因为屠宰场按照检疫规定进行操作,需要投入不小的成本,后来陆谦干脆就不在屠宰场里进行检疫,任由屠户们在自己的家里屠宰生猪,陆谦直接收费盖章,而且美其名曰“上门服务”;陆谦还把原先自己建屠宰场租用食品厂的场地退还。因为陆谦此时不用出任何成本,就可以通过“上门服务”盖章收费获取巨额收益。

后来,陆谦又安排他手下的“马仔”拿着“广西肉检验讫”印章,干脆每天到猪肉摊位上盖章收费。

一个赋有动物检疫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其行政执法权却交给了一名个体户,任由一个个体户的“马仔”每天早上穿梭于信都镇猪肉市场的六七十张摊位盖章收费,这个关系到百姓食品安全的检疫印章如此被人操弄,又怎么保证食品的安全呢?

陆谦事后说:“检疫印章交给我们,是姚树葵图方便。我们销售猪肉的人起得比较早,他们根本不可能起早与我们‘同步’,便直接把检疫印章交给了我们,检疫站的人也不会来检疫的,所以我们拿着检疫章就盖。”

陆谦手下的“马仔”中被人误以为动物检疫站检疫员的何崽说:“猪肉我们见得多了,病猪一看就知道,平常我就是凭肉眼看,我认为合格就盖章。我们发现是病猪,才叫检疫站的人来验。”

乱盖章必然导致乱收费。

“他们收费随意性很大,每头被屠宰的肉猪有的收10元,有的收20元不等。”据了解,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每头肉猪应收44.5元实行一猪一票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局《关于信都镇原定点屠宰场承包人有没有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就违法乱收屠宰税费的情况汇报》中有这样的表述:

“……陆某2005年开出750头猪的税务发票,2006年开出500头猪的税务发票。据统计,该镇全年上市肉猪18250头,一年税费为81.2万元。”

因为乱收费,有些销售猪肉的人干脆不通过检疫就偷偷摸摸出售。

办案人员问陆谦,一年下来偷漏的税款有多少?

陆谦回答:“根本没有办法统计。”

不知道他是真的没有办法统计,还是担心一旦自己说出具体数额来会被依法处理或追缴,就不得而知了。

由于姚树葵不履行职责,将猪肉检疫执法权交由个体户履行,造成信都镇猪肉市场检疫极度混乱,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不久,执法部门注销了陆谦的屠宰场资质的证照。但是姚树葵并没有收回那枚“广西肉检验讫”的印章,陆谦的“马仔”们则堂而皇之地在市场猪肉摊位上得以继续通过盖“肉检验讫”章非法收取费用。


二零零五年一月姚树葵被任命为信都镇渔牧兽医站站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信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人.

肆 一审未认玩忽职守

2007年4月,信都镇猪肉市场混乱现象已经让群众忍无可忍,举报姚树葵的信件飞到了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

通过外围调查,八步区检察院了解到,群众的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八步区信都镇的猪肉市场确实存在混乱现象。然而,作为渔牧兽医站站长兼广西壮族自治区信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人的姚树葵对此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八步区检察院及时向上级机关贺州市检察院汇报。

贺州市检察院经过研究认为,从渎职犯罪构成的要件分析,要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渎职犯罪才成立。姚树葵一案的主要问题在于他的行为是否事实上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证据能否查实?这些问题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为此,贺州市检察院指示八步区检察院继续进行外围调查。

八步区检察院进一步深入调查后了解到,姚树葵还有涉嫌贪污犯罪的行为,而且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给群众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影响非常恶劣。

案情明朗,检察机关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姚树葵立案,八步区检察院依法对姚树葵开始侦查。

6个月过去了,姚树葵涉嫌玩忽职守、贪污的犯罪事实查清,证据被固定。

2007年10月7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姚树葵刑事拘留后转逮捕。

同年10月18日,贺州市渔牧兽医局认为姚树葵“将一枚‘广西肉检验讫’印章交给不具备检疫员资格的人员操作使用,严重违反了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影响。决定免去姚树葵的信都镇渔牧兽医站站长职务,暂扣其检疫员证,取消其扣证期间的检疫资格”。

2007年10月19日,八步区检察院以姚树葵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树葵在担任信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人期间,属于在由政府部门设立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临时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主管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款3.05万元,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树葵犯贪污罪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树葵犯玩忽职守罪,姚树葵确有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但只是造成信都群众长期吃不上放心肉,造成乱收费、造成官潭家畜定点屠宰场停业一年零四个月、造成屠户两次罢市的原因之一,但不是直接原因。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树葵犯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2007年12月24日,姚树葵被法院仅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处罚。

伍 难成漏网之鱼

姚树葵玩忽职守罪不成立?

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立即研究准备抗诉。经过讨论,检察机关认为,姚树葵作为信都镇渔牧兽医站站长,没有将本应由渔牧兽医站保管和使用的标志动物肉质检疫合格上市出售的“广西肉检验讫”印章保管好,交由不具备检疫员资格的个体户承包和使用,时间长达3年多。由于姚树葵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引起了信都镇群众长期吃不上放心肉、造成收费与税收出现混乱、官潭家畜定点屠宰场停业一年零四个月、造成屠夫罢市两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引起的后果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特征。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正确,没有对姚树葵玩忽职守罪进行认定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构成犯罪。证据表明,姚树葵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抗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于是八步区检察院于2008年1月11日向法院提出抗诉。

2008年4月7日,贺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姚树葵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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