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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枪下留人”案被告人再审被判死刑

时间:2008年04月20日  07时24分   作者: 孔博 赖雨晨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据新华社广州4月19日电(记者孔博 赖雨晨) 因罪犯临刑时喊冤而被暂缓执行死刑的广东佛山“枪下留人”案,18日由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被告人甘锦华以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2006年4月11日,被判处死刑的甘锦华在临刑时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法院。广东高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07年11月裁定撤销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发回佛山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佛山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慈济精舍”庵堂,翻窗入内盗窃,翻找财物时惊醒了住在庵堂内的2名尼姑。甘锦华先后对二人用木椅击打、用随身携带的小刀乱捅,致使两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甘锦华从庵堂内搜得人民币60余元后逃离现场。

佛山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甘锦华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甘锦华的妻子和母亲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甘锦华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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