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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审查要抓住“四性”

时间:2008年04月20日  07时42分   作者: 沈海涛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要抓住“四性”,即对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一是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存在瑕疵的要求规范完善。

首先是鉴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审查侦查机关有无履行告知义务;委托鉴定人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其次是形式要件合法性的审查。审查鉴定结论是由一人还是两人以上作出,审查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有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有的鉴定书只有打印署名而没有鉴定人本人签名,这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的。再次是鉴定文书的写作规范性的审查。一些鉴定文书写作不够规范,容易造成误解,有的是概念名词的描述不规范,如将左上臂损伤描述为“左手”损伤,有的是损伤形态的描述不规范。对鉴定文书的写作规范化的审查可以避免对鉴定结论的一些不必要争议。

二是对客观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注意病历资料的审查。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定的依据,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法医鉴定的唯一依据,病历的客观性程度,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程度。审查时一方面要注意对病历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辅助诊断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注意病历资料的化验单、B超、X线片、CT片的同一认定。如有的以失血性休克鉴定为重伤的案件,就须审查和完善休克已达抑制期临床表现的诊疗记录。

2.注意对被害人的复查。一些功能类的损害,损伤后果有一个发展过程,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存在着鉴定时机过早的问题,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因此,需注意对被害人的复查。

三是对科学性进行审查,注意沟通论证。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至今,没有对其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而只有法医学界的学理解释,实践中对一些条款分歧较大。对这些条款应加强科学性的审查。出现分歧做好沟通论证工作,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四是对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结论与案件证据发生矛盾。

鉴定结论只有与其他证据共同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通过将鉴定材料与本案其他证据进行比较,既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有的鉴定结论,仅从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的审查中不能发现问题,结合案情审查可能会发现存在矛盾。因此,对鉴定结论也要注重关联性的审查。

(作者单位: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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